三明中院出台金融涉案企业“白名单”制度
2019-09-20 11:26:0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志明) 9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金融监管局、三明市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优化金融司法服务 建立涉案企业“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福建法院首次建立涉案企业“白名单”。
《意见》规定,在三明市注册、经营、纳税,信用较好、能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市场的涉案债务企业,可以申请进入“白名单”。对于存在妨害执行、不良信用记录、不诚实守信行为的,则不得进入“白名单”。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市金融监管局对照条件进行初审,征求市法院、工信局、人行、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金融债权机构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纳入 “白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抄送市法院。对涉案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复核。
对于列入“白名单”的涉案债务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因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对于“白名单”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因经营和洽谈业务需要,经向法院报备同意后,可暂不纳入失信名单,暂不采取或临时撤销购买机票、车票等高消费限制措施;尽量采取案外协调、沟通协商、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争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贷续贷、延期还款、分期履行、减免利息、债权转股等协议。
通过对“白名单”债务企业给予区别对待和“放水养鱼”,坚持保护金融债权与扶持企业发展并重的办案理念,实现银行、企业、政府、法院多方共赢,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风气。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