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催生出诸多的小说网站,产生很多新的专有名词,比如打赏、月票之类,同样,也产生很多诸如作者求月票与读者许诺打赏的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作者承诺达成某种条件就增加更新数量,如下图。
第二类,读者要求作者达到或未达到某种条件就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比如“更新一万就打赏三千”、“不更新就不投月票”。本文仅从法律意义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这两类行为看似相同,实则不然。网文作者与平台(即网络文学网站)签约后向读者提供作品内容,读者为此付出订阅费用,这是目前越来越普遍的“内容付费”的商业模式,在此种商业模式中,作者与平台之间构成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普遍做法是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纸质作品的出版权、署名权等其他权利),而读者与平台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第一类行为中作者承诺达成某种条件就增加更新数量,虽然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内容也很明确,但是更新作品属于作者与平台签约后的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读者与作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同时无论是月票、推荐票,还是打赏的虚拟货币,都是读者在平台上充值后获得,并非是“内容付费”商业模式中所交易的标的物对价(读者订阅内容时付出的费用才是标的物对价)。因此,第一类行为中作者的承诺,并不能认定为是合同法中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事实上,无论作者是否增加更新数量,读者都仍需支付订阅费用才能阅读内容,作者的这一承诺无论能否实现都不会对读者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不具备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不能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类行为中读者的承诺,需要分情况讨论。月票、推荐票之类的虚拟物品,并不具有财产性权利,本质上这只是代表读者对作品的认可,月票投的再多,作者获得的收入仍然来自于读者的订阅费用,因此投或不投月票、推荐票之类的虚拟物品,并不会导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同样这一意思表示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用虚拟货币打赏则不然,作者可以从打赏中获得独立于订阅费用的收入,因此会导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打赏这一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读者承诺的内容来看,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