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侵占他人林地不归还 强制执行没商量
2019-09-06 19:28:1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韦林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两村民侵占他人5.55亩林地长达十五年时间,被诉至法院后,判决生效也迟迟未退还。9月5日,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震慑下,这两个被执行人乖乖把树砍掉,把林地还给了承包人。

  莫某是石碑坪镇某村4组村民,早在2004年,他就和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承包位于“黄泥岭”的林地,承包期30年。然而莫某经营承包之后便发现,2组的两个村民韦某、曾某不断跨界侵占“黄泥岭”的林地,侵占面积达5.55亩,并在上面种植了桉树。

  莫某多次与韦某、曾某交涉,但两人始终不归还所占林地,石碑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石碑坪镇人民政府多次进行调解也没有效果,去年11月,莫某便一纸诉状将韦某、曾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退回侵占的5.55亩林地,并赔偿经济损失22200元。

  庭审中,韦某、曾某辩称,林地的权属是由他们所在的2组来确定的,他们按2组划定的界限来承包,有纠纷应该找2组解决。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已由柳北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给村民小组4组,该组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物权。原告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韦某、曾某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种植树木在涉案土地上,妨碍了原告对涉案土地的使用。

  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柳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韦某、曾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位于“黄泥岭”涉案土地5.55亩林地上的附着物,并退还给原告莫某。关于原告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

  法院宣判后,韦某、曾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也未主动退回林地。今年三月,莫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当地村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争议很大。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始终不同意退还林地,柳北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考虑到此次执行行动可能会引发村民阻挠的风险,柳北法院在9月5日当天组织了40名法警和10多名执行干警,调配12辆警车,开往执行现场进行警戒,还邀请了中新社、南国今报、柳州电视台的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

  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主动请伐木工人把自己种植的桉树砍伐拉走,把侵占的林地退回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叫来一台挖掘机,在林地分界线处挖出沟渠,明确界限,避免再引发纠纷。

  执行法官表示,林地纠纷案件由于涉及集体土地,较容易引发双方村民对抗的群体事件,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一方面会多次进行调解,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明确被执行人的义务,引导他们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面,也会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做好执行行动的警戒和安全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乡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断上升,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柳北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村民,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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