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促线上看病就医规范、便捷、高效,医保怎么支持?
2019-09-02 15:11:5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崔元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创新和应用要求。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破解看病就医“传统”痛点,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便利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记者对《指导意见》的亮点进行了梳理。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符合哪些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怎么定?谁来定?

  根据《指导意见》,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

  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可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

  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时,应按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规定,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怎么收费?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付费依据什么标准呢?

  《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

  针对各类服务的特点,价格政策也进一步细化。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如何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称,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一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重;二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三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线上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线下开展的传统医疗服务都有各自优势,不可偏废,要顺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但不能单一地给予支持性的价格政策,忽略了传统医疗服务的正常发展。

  从价格政策上,强调线上线下公平不是简单机械的线上线下同价,而是要从成本构成、服务价值、资源配置等各个角度,深入分析线上线下的联系和区别,综合考虑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

  从服务价值而言,线上线下的比价关系应该和服务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务依赖近距离观察和接触,线上服务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不能因为冠以“互联网+”的噱头,就盲目给予更高的价格。

  公立与非公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如何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着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的宗旨,《指导意见》要求各类主体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对于医疗机构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不公平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采取约谈告诫、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检查执法部门。

  哪些“互联网+”医疗服务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包括: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同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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