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对“问题涉外仲裁协议的”救治
——某贸易公司与某国际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19-08-26 09:5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冬梅
 

  裁判要旨

  因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适用准据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和适用法律规范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应优先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案情

  2015年3月,某贸易公司和某国际公司签署了《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第17条中文译文为:“凡因执行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合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决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016年8月,某国际公司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受理。2017年5月5日,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效,理由为:仲裁条款中既未涉及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选择,也未约定仲裁地,约定的仲裁机构也因名称错误而无法确定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仲裁机构名称错误,且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无效。某国际公司为证明仲裁条款有效,为查明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向法院提交《某国际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案关于新加坡法律项下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专家意见》,主要内容:在新加坡法律下,只要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在仲裁协议中是明确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协议也可以是有效并被支持的。在新加坡法律下,只要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在仲裁协议中是明确的,一个包含不存在的、或模糊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有效的且被支持的。

  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述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约定错误导致无法对仲裁机构确切认定,但根据约定内容可以认定当事人有明确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可以推定为当事人认可在新加坡法律框架内进行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条款约定内容,仲裁地应认定为新加坡,确定本案仲裁协议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根据查明的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本仲裁协议可以认定有效。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某贸易公司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评析

  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依据。而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必须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准据法的选择。在出现对涉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适用准据法的这种问题涉外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和适用法律规范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应优先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一、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的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时,选择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可能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本案中所涉仲裁协议,如适用中国法,则在仲裁机构名称错误且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但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当事人只要表明了仲裁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而且允许临时仲裁形式的存在,因此本案所涉的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那么本案究竟应适用何地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应优先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二、仲裁地的确定。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的仲裁进行地,仲裁地的确定直接关系着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中准据法的确定问题。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准据法,那么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变得至关重要了。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合同》第17条仲裁协议中明确作出提交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虽然在表述上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非新加坡任何一家仲裁机构的明确具体名称,因约定的名称错误导致无法对仲裁机构确切认定,但根据约定内容可以认定当事人有明确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可以推定为当事人认可在新加坡法律框架内进行仲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条款约定内容,法院认为仲裁地应认定为新加坡。

  三、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 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涉及外国法律查明和适用的案件中,就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提供客观、全面、权威的专家意见,将更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外国法的理解和准确适用。本案中,根据某国际公司提交了法律专家意见,可以认定,虽然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但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因此该种包含不存在的、或模糊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有效的且被支持的,本案所涉仲裁协议可以认定有效。

  四、优先适用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尽量采取放宽限制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尊重当事人将民事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意愿并帮助其实现意愿,这既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当前对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指导原则和发展趋势。《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规定,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因此,在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不同认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体现了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支持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于本案而言,根据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持支持和鼓励仲裁的司法理念,以及在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尽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并结合上述涉及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的分析,法院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有效是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

  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司法支持仲裁等纠纷替代解决方式的适用显得至关重要。本案当法院通过对外国法查明的方式积极救治了“问题涉外仲裁协议”,使得当事人最初达成的仲裁意愿得到确认,为其他法院在处理同样纠纷提供了借鉴,更为创设我国的优异 “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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