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法学会8月23日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对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发表了意见。会议认为,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对违法犯罪者严加惩处。
会议建议,应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抛物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高空坠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明确相应处罚;在民法典立法中,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调查、侦查力度,及时准确查明责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检察机关应对高空抛物等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审判机关应公正司法,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指导律师依法执业,应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
会议建议,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必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使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良好局面。应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对重视不够、相关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应加快“雪亮工程”建设,做好证据固定、留存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作用,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房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尽职尽责,协助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等。应完善相关建筑物建设技术规范,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对一定高度以上建筑物,严禁采用外平开窗,采取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积极推广采用下悬窗、安装金刚网等防物件坠落设施。应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从娃娃抓起、从不扔果皮等小事做起,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