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婚姻家庭结构和观念的不断变迁,家事纠纷的数量、类型及审理难度正在相应发生变化。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自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我国家事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同时存在诸多制度性的缺陷,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制度构想。
一、单独制定家事诉讼程序法
家事诉讼具有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不能满足家事案件对于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因此单独制定家事诉讼程序法更有利于家事案件的裁决,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首先,家事诉讼所遵循的原则有些时候是与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的原则相冲突的,若不单独立法,不仅在立法上存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混乱。其次,设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更有利于舆论宣传从而达到社会普法的目的。在产生家事纠纷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对法律的相关规定都一目了然,有助于当事人遵从和把握诉讼规定进行诉讼,让法官更准确、规范的进行裁决,从而推动家事案件的合理解决,更有利于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明确家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同时为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混乱的现实问题,将少年案件并入家事法庭的受案范围的做法更有利于妥善处理家事案件与少年案件。因此,家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包括如下案件:
一是确认及解除身份、亲属关系的案件,例如离婚案件,变更收养、抚养关系案件;二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例如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赡养费案件;三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类案件,例如家暴、施虐等损害人身权利等案件;四是涉及家事纠纷的非讼案件,例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五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三、调解原则的合理适用
在家事案件中适用调解,主要是由于家事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处分权,通过调解结案并不影响社会公益,因此法院在受理家事案件后,主动依职权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能够更好地促使家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专业的调解员运用熟练的谈话技巧在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架起平等沟通的桥梁,让各方当事人冷静、客观的阐述事实与诉求,从而查明案件事实,调解员从中合法、合理地斡旋调解,减少家事案件中因纠纷对亲情造成的损害,从而更圆满地化解家庭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诉前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仍要争取每一次可能进行调解的机会。当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调解失败后,应遵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将家事案件引入诉讼程序,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案件久调不决。
四、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机构建设
1.推进专门化的机构设置。增加家事审判合议庭数量,或根据法院自身条件,成立家事审判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具备时,探索成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认真分析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契合点和不同点,合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科学整合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专门化机构。充分发挥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作用,依靠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门化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与律协、妇联、综治办、文明办、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密切衔接,家事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
2.加强家事审判资源配备。强化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的物资装备保障,开通家事审判专门通道,健全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等相关配套机构,保障家事纠纷调解、审判质量。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强化社会购买服务模式,增加家事调解、审判工作辅助人员数量,减轻家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确保法官集中精力从事审判核心事务。
3.强化家事审判队伍建设。将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与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选任有专业审判经验、丰富生活阅历、综合素能较高的法官专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同时选任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中选任优秀调解人员,吸收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共同参与家事纠纷调解。加强家事审判、调解人员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明确教育培训课时,严格培训效果评估,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4.创新家事审判评估导向。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正确认识调解工作耗时长、费精力的特点,不以是否结案作为衡量调解成败的唯一标准。改变单纯强调审限而忽视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做法,以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家事审判基本着眼点,探索专门化的家事审判工作规则和案件审理质效评估标准。
5.健全家事审判协作机制。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的长效合作机制,搭建“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纠纷化解平台,为家事纠纷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提供可替代性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解纷机制,有效分流家事纠纷,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家事纠纷协作解决机制。
家事审判改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它的发展更加倚重于家事审判法律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法院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未来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会向高校和专家学者敞开大门,为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作者余向阳系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并担任萍乡学院政法系兼职教授;苏根荣系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文溪系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