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西瓜被偷倒赔偷瓜者续:责任民警被停职
2019-08-04 21:44:3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刘鹏
针对河南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的“农民西瓜被偷倒赔偷瓜者300元”一事,鹤壁市公安局4日发布回应称,已对偷瓜者宋某作出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责任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
此前,淇县公安局通报此事称,7月29日,淇县瓜农庞某的西瓜被宋某与其女儿耿某摘走八九个,庞某在追赶骑电动车的两人时,致耿某摔倒膝盖擦伤。民警处警后认为,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同时考虑到宋某母女受伤,便让庞某赔偿两人300元钱。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质疑,不少网友认为瓜农西瓜被偷反倒赔偷瓜者有失公允。随后,淇县公安局进行核查,要求宋某与其女儿耿某主动退还了庞某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虽然偷瓜者退还了300元钱,但网友对此前警方通报中的“摘”瓜一说继续提出了质疑。有媒体对此评论称,“偷”和“摘”虽一字之差,但性质却大不同。情节再轻微,只要是偷,就是违法。若偏袒违法者,不仅让受害者遭受双重伤害,还会助长违法者气焰,侵袭法律尊严。
8月3日晚间,作为淇县公安局上级部门的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说,市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8月4日,鹤壁市公安局再次发布通报称,已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警情进行调查。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此前,淇县公安局通报此事称,7月29日,淇县瓜农庞某的西瓜被宋某与其女儿耿某摘走八九个,庞某在追赶骑电动车的两人时,致耿某摔倒膝盖擦伤。民警处警后认为,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同时考虑到宋某母女受伤,便让庞某赔偿两人300元钱。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质疑,不少网友认为瓜农西瓜被偷反倒赔偷瓜者有失公允。随后,淇县公安局进行核查,要求宋某与其女儿耿某主动退还了庞某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虽然偷瓜者退还了300元钱,但网友对此前警方通报中的“摘”瓜一说继续提出了质疑。有媒体对此评论称,“偷”和“摘”虽一字之差,但性质却大不同。情节再轻微,只要是偷,就是违法。若偏袒违法者,不仅让受害者遭受双重伤害,还会助长违法者气焰,侵袭法律尊严。
8月3日晚间,作为淇县公安局上级部门的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说,市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8月4日,鹤壁市公安局再次发布通报称,已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警情进行调查。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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