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非法批发销售农药被判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07-25 08:55:38
中国法院网讯 (罗凤灵 蔡汝乐) 农药事关农产品质量、人畜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其生产、销售等行为均受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约束。广西男子吴某为牟利,在海南多个市县,非法批发销售限用和禁用农药,经营数额高达48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吴某上诉后,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3年8月1日,海南某农资公司聘请吴某为儋州某营销部部长,2016年8月22日,吴某被该公司解聘。之后,吴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农药配送及零售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以“儋州某农资销售部”的名义,购进除草剂、杀虫剂等各类经国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批发销售到儋州市及白沙县、昌江县、东方市等地,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发现吴某销售农药,便将其存放农药的仓库查封,并扣押一批农药。经鉴定,该批农药价值106.3709万元。事后,吴某仍继续批发销售农药。
2018年1月8日,儋州市农业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民警与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对吴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缴获大量儋州某农资销售单据及客户电话本等财物。
经对单据进行核算,从2016年8月22日至案发,吴某销售的限用类农药数额共计457.5074万元。另外,吴某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到案发,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农药数额共计26.48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限用和禁用农药,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83.993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3年8月1日,海南某农资公司聘请吴某为儋州某营销部部长,2016年8月22日,吴某被该公司解聘。之后,吴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农药配送及零售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以“儋州某农资销售部”的名义,购进除草剂、杀虫剂等各类经国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批发销售到儋州市及白沙县、昌江县、东方市等地,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发现吴某销售农药,便将其存放农药的仓库查封,并扣押一批农药。经鉴定,该批农药价值106.3709万元。事后,吴某仍继续批发销售农药。
2018年1月8日,儋州市农业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民警与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对吴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缴获大量儋州某农资销售单据及客户电话本等财物。
经对单据进行核算,从2016年8月22日至案发,吴某销售的限用类农药数额共计457.5074万元。另外,吴某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到案发,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农药数额共计26.48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限用和禁用农药,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83.993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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