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多次撬店盗窃烟酒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19-07-23 10:41:49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两男子趁着夜色,一个晚上连续五次撬开饭店、店铺,窃取他人烟酒、衣服。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肖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晚上9时许,肖某盛、杨某旺携带老虎钳、螺丝起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安义县某针织厂宿舍楼下,趁无人之际,将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凌晨,又先后来到不见不散饭店、和兴饭店、厨艺饭店、格调服装店,盗窃香烟、酒水、手机等财物及现金。
11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区巡逻时,发现肖某盛正在将被盗物品搬往杨某旺家中,民警遂将肖某盛、杨某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上述被盗物品予以扣押后,发还了被害人。
归案后,肖某盛、杨某旺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968元。
另外,肖某盛,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16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8年4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秘密进入他人店内,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8068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肖某盛、杨某旺均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作用相当,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肖某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旺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晚上9时许,肖某盛、杨某旺携带老虎钳、螺丝起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安义县某针织厂宿舍楼下,趁无人之际,将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凌晨,又先后来到不见不散饭店、和兴饭店、厨艺饭店、格调服装店,盗窃香烟、酒水、手机等财物及现金。
11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区巡逻时,发现肖某盛正在将被盗物品搬往杨某旺家中,民警遂将肖某盛、杨某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上述被盗物品予以扣押后,发还了被害人。
归案后,肖某盛、杨某旺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968元。
另外,肖某盛,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16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8年4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秘密进入他人店内,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8068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肖某盛、杨某旺均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作用相当,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肖某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旺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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