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简史
2019-07-19 14:4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 海
鉴定意见在普通法系国家被称为专家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鉴定意见。每个国家的刑事司法都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最具特色。本文将对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介绍。
Frye标准
在美国,20世纪以前,科学证据的可采问题是通过市场标准来解决的,即通过市场中外行人对专家职业的接受程度来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这一标准对专家的理论或技术在所不问,只关注专家的职业是不是被接受。并且,市场标准指的接受程度是市场上外行人的接受程度,而非该专家所在研究领域的其他专家的接受程度。
1923年,涉嫌谋杀的被告人Frye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测谎报告来证明其无罪。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证言,理由是:“科学原理或者发现到底在何时逾越了试验和证实阶段之间的边界,是不便界定的。在这一过渡区域的某一点上,科学原理的证据力必须得到承认。虽然在接纳从公认的科学原理或者发现中演绎出的专家证言方面,法院将具有很大作用,但是据以进行演绎的事情必须得到充足的确立,在其所属领域得到了广泛接受。”由此建立了Frye标准,即专家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除应具有相关性和有助于陪审团认定事实外,还要求该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与技术必须获得所在领域的普遍接受。
但是,在实践中Frye标准会产生两个问题。首先,Frye标准会将那些虽然有效,但因为流行程度低而未获得普遍接受的科学理论所提供的有效意见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其次,Frye标准会让那些表面上看起来被普遍接受的,而实际上缺乏数据支持和经验有效性的“垃圾科学”证据被法院采信。
上述问题,导致Frye标准没有被所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采纳。例如,有的地区法院仍采纳相关性标准,只要专家证据具有相关性,就具有可采性。
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
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作证。”
由此可见,专家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具有可采性:第一,专家必须受过正规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第二,该意见证据有助于法官理解证据或者确定案件事实。由于未明确要求专家证据须具有普遍接受性,因此规则702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要求比Frye标准低。
Daubert标准
《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所确定的可采性标准与Frye标准不同,使联邦法院系统在判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时,面临标准选择的难题。该难题在Daubert案中得到解决。
Daubert案中指称儿童的出生缺陷是因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被告制药公司的药物造成的,并提出一项未经发表的研究成果来予以证明。该专家证言并没有得到采信,理由是该科学证据没有达到普遍接受的标准。
19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了该案,以审判法院在评价原告提出的专家证言时适用了错误的标准为由,推翻原判。然后提出Frye标准已被规则702所取代,该规则要求法官扮演“守门人”的角色,以确保专家证据具备最低限度的可靠性。
但是还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Daubert标准能否适用于基于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二是在确定可采性的问题上,法官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诉讼中给出了答案。在1997年的通用电气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应该尊重初审法院的判断,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初审法院确有错误时,才能改变初审法院的判断。在1999年的Kumh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表明除科学知识外,Daubert标准还适用于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
2000年对《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的重塑
2000年,为对Daubert标准进行回应,立法者对《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规则这样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则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作证:(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者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者方法的产物,并且(3)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
根据新的规定,专家证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才具备可采性:第一,专家必须受过专业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第二,专家证据有助于法官确定争议事实;第三,专家证据应当有充足的数据或事实支持;第四,专家证据是由可靠的科学原理或方法推导出的;第五,专家忠实地把这些科学原理和方法用于案件事实的论证。
新修订的规则702除了关注提出证据的专家是否受过专业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以及该证据能否帮助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这两个问题,还对据以得出专家证据的事实是否充分,以及专家是否真实地将这些科学原理和方法适用于案件事实进行了补充规定。
这一补充规定给那些为了获得有利的专家证言,让专家在忽视科学原理的情况下提供极具偏向性的意见证据的人设置了一道防火墙。
总之,由Frye标准向Daubert标准的转变,实质上是一个可采性的决定权从专家手中转移到法官手中的过程。这一转移对法官提出了挑战,因为以往的可采性标准使得法官没有机会积累处理科学证据的实践经验。新的可采性标准给予法官要求提出者证明该理论的有效性的权力,法官能借此理解和探究科学证据的性质。
正如Daubert案判决中极具预言性的评论所言:“在法庭对真相的探究和实验室对真相的探究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科学结论要永远处于修正中,而法律则必须终局和快速地解决争端。”法律与科学之间的这一重要区别,是Frye标准走向Daubert标准的内在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Frye标准
在美国,20世纪以前,科学证据的可采问题是通过市场标准来解决的,即通过市场中外行人对专家职业的接受程度来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这一标准对专家的理论或技术在所不问,只关注专家的职业是不是被接受。并且,市场标准指的接受程度是市场上外行人的接受程度,而非该专家所在研究领域的其他专家的接受程度。
1923年,涉嫌谋杀的被告人Frye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测谎报告来证明其无罪。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证言,理由是:“科学原理或者发现到底在何时逾越了试验和证实阶段之间的边界,是不便界定的。在这一过渡区域的某一点上,科学原理的证据力必须得到承认。虽然在接纳从公认的科学原理或者发现中演绎出的专家证言方面,法院将具有很大作用,但是据以进行演绎的事情必须得到充足的确立,在其所属领域得到了广泛接受。”由此建立了Frye标准,即专家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除应具有相关性和有助于陪审团认定事实外,还要求该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与技术必须获得所在领域的普遍接受。
但是,在实践中Frye标准会产生两个问题。首先,Frye标准会将那些虽然有效,但因为流行程度低而未获得普遍接受的科学理论所提供的有效意见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其次,Frye标准会让那些表面上看起来被普遍接受的,而实际上缺乏数据支持和经验有效性的“垃圾科学”证据被法院采信。
上述问题,导致Frye标准没有被所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采纳。例如,有的地区法院仍采纳相关性标准,只要专家证据具有相关性,就具有可采性。
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
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作证。”
由此可见,专家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具有可采性:第一,专家必须受过正规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第二,该意见证据有助于法官理解证据或者确定案件事实。由于未明确要求专家证据须具有普遍接受性,因此规则702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要求比Frye标准低。
Daubert标准
《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所确定的可采性标准与Frye标准不同,使联邦法院系统在判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时,面临标准选择的难题。该难题在Daubert案中得到解决。
Daubert案中指称儿童的出生缺陷是因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被告制药公司的药物造成的,并提出一项未经发表的研究成果来予以证明。该专家证言并没有得到采信,理由是该科学证据没有达到普遍接受的标准。
19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了该案,以审判法院在评价原告提出的专家证言时适用了错误的标准为由,推翻原判。然后提出Frye标准已被规则702所取代,该规则要求法官扮演“守门人”的角色,以确保专家证据具备最低限度的可靠性。
但是还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Daubert标准能否适用于基于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二是在确定可采性的问题上,法官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诉讼中给出了答案。在1997年的通用电气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应该尊重初审法院的判断,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初审法院确有错误时,才能改变初审法院的判断。在1999年的Kumh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表明除科学知识外,Daubert标准还适用于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
2000年对《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的重塑
2000年,为对Daubert标准进行回应,立法者对《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规则这样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则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作证:(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者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者方法的产物,并且(3)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
根据新的规定,专家证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才具备可采性:第一,专家必须受过专业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第二,专家证据有助于法官确定争议事实;第三,专家证据应当有充足的数据或事实支持;第四,专家证据是由可靠的科学原理或方法推导出的;第五,专家忠实地把这些科学原理和方法用于案件事实的论证。
新修订的规则702除了关注提出证据的专家是否受过专业训练和拥有专业知识,以及该证据能否帮助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这两个问题,还对据以得出专家证据的事实是否充分,以及专家是否真实地将这些科学原理和方法适用于案件事实进行了补充规定。
这一补充规定给那些为了获得有利的专家证言,让专家在忽视科学原理的情况下提供极具偏向性的意见证据的人设置了一道防火墙。
总之,由Frye标准向Daubert标准的转变,实质上是一个可采性的决定权从专家手中转移到法官手中的过程。这一转移对法官提出了挑战,因为以往的可采性标准使得法官没有机会积累处理科学证据的实践经验。新的可采性标准给予法官要求提出者证明该理论的有效性的权力,法官能借此理解和探究科学证据的性质。
正如Daubert案判决中极具预言性的评论所言:“在法庭对真相的探究和实验室对真相的探究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科学结论要永远处于修正中,而法律则必须终局和快速地解决争端。”法律与科学之间的这一重要区别,是Frye标准走向Daubert标准的内在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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