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做广告,我就送你小区业主信息”
江苏南通12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19-07-18 09:12: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业绩,江苏省南通市一家广告公司业务员在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做起了“给我做广告,我就送你小区业主信息”的“生意”,结果连同他在内的12名被告人一同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7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孔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等9名被告人宣判不等缓刑并分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刘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孔某系南通一家广告公司负责小区广告推送的业务员,中专文化。在很多人看来,广告业务员是一种入门低,而又能赚大钱的职业,但这个前提是必须经常接到业务。进入2015年下半年,孔某的广告销售业绩连续几个月在公司排名垫底,收入自然也一落千丈。
此前,孔某曾在几家房地产公司做过销售,认识不少房地产公司做销售的“兄弟们”,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业绩,孔某萌生了做广告送小区业主信息的念头。
2015年底,孔某向南通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员沈某索要了南通某小区楼盘含有小区名称、楼幢号、单元号、楼层、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9条。被告人刘某系某品牌衣柜的加盟商,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孔某发布的做广告送小区业主信息的消息后,主动加了孔某的微信,在谈好让对方帮着在南通某小区投放衣柜广告,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孔某如约将上述1729条业主信息原封不动的发给了刘某。
2016年1月至4月间,孔某又从好友高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到南通市多家小区楼盘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8594条,其中3000余条涉及房屋面积信息,还有部分涉及到了车库号、车库面积、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配偶和子女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一种或多种信息。
后孔某在推销其广告业务的同时,将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向张某等10人出售或免费提供,其中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10万余条,非法获利1200元。
案发后,12名被告人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等9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除孔某、沈某有提供或出售行为外,其余涉案10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有正当的工作,基本都以开展业务、提高业绩为初衷,最终实施了本案所涉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未用于进一步的传播、扩散,且至案发尚未造成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等部分被告人认为,案涉公民个人信息不属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认定为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才能入罪。为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杜开林介绍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或单位肆意获取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杜开林介绍说,为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经查,案涉公民个人信息系以小区、楼盘业主信息为主,主要包含房号、业主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有多家楼盘还涉及房屋面积、拆迁房屋面面积、安置面积等信息,该信息与“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具有同等重要性,应认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500条、5000条以上。故依法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各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7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孔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等9名被告人宣判不等缓刑并分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刘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孔某系南通一家广告公司负责小区广告推送的业务员,中专文化。在很多人看来,广告业务员是一种入门低,而又能赚大钱的职业,但这个前提是必须经常接到业务。进入2015年下半年,孔某的广告销售业绩连续几个月在公司排名垫底,收入自然也一落千丈。
此前,孔某曾在几家房地产公司做过销售,认识不少房地产公司做销售的“兄弟们”,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业绩,孔某萌生了做广告送小区业主信息的念头。
2015年底,孔某向南通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员沈某索要了南通某小区楼盘含有小区名称、楼幢号、单元号、楼层、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9条。被告人刘某系某品牌衣柜的加盟商,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孔某发布的做广告送小区业主信息的消息后,主动加了孔某的微信,在谈好让对方帮着在南通某小区投放衣柜广告,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孔某如约将上述1729条业主信息原封不动的发给了刘某。
2016年1月至4月间,孔某又从好友高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到南通市多家小区楼盘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8594条,其中3000余条涉及房屋面积信息,还有部分涉及到了车库号、车库面积、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配偶和子女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一种或多种信息。
后孔某在推销其广告业务的同时,将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向张某等10人出售或免费提供,其中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10万余条,非法获利1200元。
案发后,12名被告人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等9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除孔某、沈某有提供或出售行为外,其余涉案10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有正当的工作,基本都以开展业务、提高业绩为初衷,最终实施了本案所涉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未用于进一步的传播、扩散,且至案发尚未造成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等部分被告人认为,案涉公民个人信息不属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认定为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才能入罪。为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杜开林介绍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或单位肆意获取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杜开林介绍说,为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经查,案涉公民个人信息系以小区、楼盘业主信息为主,主要包含房号、业主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有多家楼盘还涉及房屋面积、拆迁房屋面面积、安置面积等信息,该信息与“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具有同等重要性,应认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500条、5000条以上。故依法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各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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