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高利转贷非法获利超200万
犯高利转贷罪获刑二年并被处罚金250万
2019-07-16 09:09: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古林
加入外籍后仍实际控制国内多家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超200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陈某今年56岁,虽已加入外籍,但自2005年以来,其通过指定亲属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成为江苏大陆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交通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以及人事招聘等权力。表面上是办企业做正经生意,可背地里,陈某却“醉翁之意不在酒”。
2014年4月,陈某以大陆交通公司向南京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为由,以7.8%的年息从南京某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转手将其中的900万元连同其他资金1200万元,转借给了南京一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某。双方约定,范某以月息3%(年息36%)归还借款。最终范某支付利息63万元,经折算,其中900万元的利息为27万元。
事实上,如此高利转贷的“生意”,陈某并不是第一次做。此前,他就曾因犯行贿罪、高利转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然而昔日的教训并没有让其收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统计,2014年4月和2015年1月,陈某从银行套取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06.5万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考量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对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将继续追缴陈某其他违法所得。
陈某今年56岁,虽已加入外籍,但自2005年以来,其通过指定亲属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成为江苏大陆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交通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以及人事招聘等权力。表面上是办企业做正经生意,可背地里,陈某却“醉翁之意不在酒”。
2014年4月,陈某以大陆交通公司向南京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为由,以7.8%的年息从南京某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转手将其中的900万元连同其他资金1200万元,转借给了南京一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某。双方约定,范某以月息3%(年息36%)归还借款。最终范某支付利息63万元,经折算,其中900万元的利息为27万元。
事实上,如此高利转贷的“生意”,陈某并不是第一次做。此前,他就曾因犯行贿罪、高利转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然而昔日的教训并没有让其收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统计,2014年4月和2015年1月,陈某从银行套取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06.5万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考量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对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将继续追缴陈某其他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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