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院二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2019-07-09 08:44: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远通公司非法经营,夏某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25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某刚等2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其中,有17人被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夏某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28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除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免刑外,2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宣判后,远通公司、夏某刚等9人向盘锦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以夏某刚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诉人夏某刚、夏某利为首的犯罪组织,人员稳定、层级明显,夏某刚、夏某利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上诉人朱某宇、任某玲、李某国作为积极参加者在组织中分别主管财务、车辆、赌场,上诉人张某生、张某喜、周某刚、曲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经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开工资,赔偿被害人损失,为非法经营、赌场运营贿赂公安、道路运管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为组织壮大提供保障,通过不正当手段寻求非法保护,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实施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行贿、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上诉人夏某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对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通过非法经营在盘山县胡家镇至北镇、凌海、义县运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通过开设赌场召集众多人员参赌,危害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综上,盘锦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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