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宣判一起“套路贷”案件 4人获刑
2019-07-03 10:30:48
中国法院网讯 (杨程捷) 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罗某等4人涉恶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同案1名骨干成员及2名积极参与者分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扣押在案的GPS定位仪、手机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冻结在案的谢某、王某、罗某在银行账号上的存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罗某曾在车贷业务公司工作,了解车贷流程。2018年3月,罗某召集谢某、王某、周某来到长沙市并租住在此,四人共同出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贷款人需以车辆抵押,被告人再行发放贷款。被告人肆意认定贷款人违约,将抵押的车辆扣押至井冈山市,然后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归还本金并交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
以罗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犯罪14起,勒索金额共计211334元。罗某、谢某二人参与了14起,勒索金额211334元;周某参与了9起,勒索金额137431元;王某参与了9起,勒索金额128155元。罗某、谢某、王某、周某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罗某召集其他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并进行分工安排,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首要分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放款、收款、发钱、签订合同,是骨干成员。王某、周某积极参与拖车行为,系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谢某、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签订虚假合同,肆意认定违约行为采取将贷款人抵押车扣押至井冈山市的方式等要挟手段,向贷款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勒索金额共计211334元,其行为具有显著的“套路贷”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谢某、王某、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某曾在车贷业务公司工作,了解车贷流程。2018年3月,罗某召集谢某、王某、周某来到长沙市并租住在此,四人共同出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贷款人需以车辆抵押,被告人再行发放贷款。被告人肆意认定贷款人违约,将抵押的车辆扣押至井冈山市,然后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归还本金并交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
以罗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犯罪14起,勒索金额共计211334元。罗某、谢某二人参与了14起,勒索金额211334元;周某参与了9起,勒索金额137431元;王某参与了9起,勒索金额128155元。罗某、谢某、王某、周某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罗某召集其他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并进行分工安排,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首要分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放款、收款、发钱、签订合同,是骨干成员。王某、周某积极参与拖车行为,系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谢某、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签订虚假合同,肆意认定违约行为采取将贷款人抵押车扣押至井冈山市的方式等要挟手段,向贷款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勒索金额共计211334元,其行为具有显著的“套路贷”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谢某、王某、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