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借款“套路”成100万债务
上海杨浦审结一起数额巨大的“套路贷”诈骗案
2019-07-03 09:30: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邵阳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该案中,被害人原本只是借款50万元,却遭到犯罪团伙“套路”,最终形成了100万元的债务凭证,还被告上了法院……
借款50万元遭“套路”
2016年8月间,被害人陈某通过被告人孙某介绍,至某投资管理公司找到被告人沈某、卫某要求借款50万元。沈某、卫某表示同意出借50万元给被害人,但沈某对被害人提出要按100万元金额出具借条,并伙同卫某、孙某对被害人承诺,只要其按期还款,不会多收钱款,被害人遂决定借款。
2016年8月22日,沈某从其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至卫某银行账户,卫某陪同被害人至中国农业银行昆明路支行,先从卫某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至被害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让被害人当场取现50万元并交还卫某。被害人依约写下内容为收到出借人卫某10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约定同年9月21日前归还,卫某再转账50万元至被害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借期届满后,被害人支付了部分钱款,但未曾想曾经答应不会多收钱款的被告人却转而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
虚高诉求未获支持,“套路贷”团伙落网
卫某以被害人向其借款100万元,仅归还13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87万元并支付利息。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而非100万元,并未支持三名被告人虚高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4日,沈某、卫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孙某在得知同伙已被抓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原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进入再审,卫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沈某提供资金并对被害人直接提出要按借款金额翻倍出具借条,以此虚增借贷金额,卫某积极参与诈骗,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流水且以虚高借贷金额提起诉讼,其二人均积极实施了关键性的诈骗行为,应属主犯,并对全案负责;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卫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当庭承认指控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沈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卫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借款50万元遭“套路”
2016年8月间,被害人陈某通过被告人孙某介绍,至某投资管理公司找到被告人沈某、卫某要求借款50万元。沈某、卫某表示同意出借50万元给被害人,但沈某对被害人提出要按100万元金额出具借条,并伙同卫某、孙某对被害人承诺,只要其按期还款,不会多收钱款,被害人遂决定借款。
2016年8月22日,沈某从其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至卫某银行账户,卫某陪同被害人至中国农业银行昆明路支行,先从卫某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至被害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让被害人当场取现50万元并交还卫某。被害人依约写下内容为收到出借人卫某10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约定同年9月21日前归还,卫某再转账50万元至被害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借期届满后,被害人支付了部分钱款,但未曾想曾经答应不会多收钱款的被告人却转而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
虚高诉求未获支持,“套路贷”团伙落网
卫某以被害人向其借款100万元,仅归还13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87万元并支付利息。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而非100万元,并未支持三名被告人虚高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4日,沈某、卫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孙某在得知同伙已被抓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原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进入再审,卫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沈某提供资金并对被害人直接提出要按借款金额翻倍出具借条,以此虚增借贷金额,卫某积极参与诈骗,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流水且以虚高借贷金额提起诉讼,其二人均积极实施了关键性的诈骗行为,应属主犯,并对全案负责;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卫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当庭承认指控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沈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卫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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