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球俱乐部暗藏赌博机 经营者获刑三年二个月
2019-07-02 14:16:21
中国法院网讯 (黄妍) 原本是正常经营的台球俱乐部,可是老板袁某却“剑走偏锋”,妄想提高收益,暗藏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原本是工厂内朝九晚五的工人,可是却受他人诱惑,妄想不劳而获,受雇帮他人管理赌博机。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6月中旬,袁某利用其在某小区临街铺面经营台球俱乐部的便利,以月租400元再加上10%分红的条件,在俱乐部内提供场地给某男子(另案处理)摆放一台小型“水果游戏机”。同年8月份,邱某辞去工厂工作,被某男子雇用接手管理赌博机,并将“水果游戏机”更换为一台6个座位的“捕鱼机”,之后又增加一台6个座位的“奔驰宝马机”。袁某和邱某幕后老板约定两台游戏机的盈利三七分账,袁某占三成,邱某幕后老板占七成。后来“客人”越来越多,袁某认为店内赌博机的样式少,便自行出资购买一台8个座位的“兔子机”以满足“客人”需求。至此,台球俱乐部内可同时容纳20人进行游戏机赌博。随后袁某和邱某幕后老板协商共同分摊购买“兔子机”的出资,由袁某在分红时另外分得4000元作为邱某幕后老板的出资,并重新约定三台赌博机的盈利为五五分帐。
经公安机关鉴定,“水果游戏机”“捕鱼机”“奔驰宝马机”“兔子机”均以分数进行下注,设定不同赔率论输赢,有退分兑币功能,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8年6月至10月经营赌博机期间,袁某与邱某分工明确。袁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兑换现金以及记录每日盈亏,邱某则负责和袁某对账分红,然后将钱上交给幕后老板某男子。五个月时间里,三台赌博机共计盈利约八万元,据袁某供述,曾有参赌人员在几个小时内就输钱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与邱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还向他人提供场地服务并参与分红,随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属于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邱某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还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袁某、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当庭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袁某、邱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袁某从轻处罚,对邱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6月中旬,袁某利用其在某小区临街铺面经营台球俱乐部的便利,以月租400元再加上10%分红的条件,在俱乐部内提供场地给某男子(另案处理)摆放一台小型“水果游戏机”。同年8月份,邱某辞去工厂工作,被某男子雇用接手管理赌博机,并将“水果游戏机”更换为一台6个座位的“捕鱼机”,之后又增加一台6个座位的“奔驰宝马机”。袁某和邱某幕后老板约定两台游戏机的盈利三七分账,袁某占三成,邱某幕后老板占七成。后来“客人”越来越多,袁某认为店内赌博机的样式少,便自行出资购买一台8个座位的“兔子机”以满足“客人”需求。至此,台球俱乐部内可同时容纳20人进行游戏机赌博。随后袁某和邱某幕后老板协商共同分摊购买“兔子机”的出资,由袁某在分红时另外分得4000元作为邱某幕后老板的出资,并重新约定三台赌博机的盈利为五五分帐。
经公安机关鉴定,“水果游戏机”“捕鱼机”“奔驰宝马机”“兔子机”均以分数进行下注,设定不同赔率论输赢,有退分兑币功能,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8年6月至10月经营赌博机期间,袁某与邱某分工明确。袁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兑换现金以及记录每日盈亏,邱某则负责和袁某对账分红,然后将钱上交给幕后老板某男子。五个月时间里,三台赌博机共计盈利约八万元,据袁某供述,曾有参赌人员在几个小时内就输钱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与邱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还向他人提供场地服务并参与分红,随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属于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邱某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还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袁某、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当庭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袁某、邱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袁某从轻处罚,对邱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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