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2019-06-26 08:56:54
中国法院网讯 (臧红梅)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深入普及毒品危害知识,通过鲜活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释法教育,唤起群众对毒品及毒品犯罪危害的认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御毒品犯罪,6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毒品犯罪案件。
此次宣判的4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共有4名。其中被告人李某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管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乔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10时许,吸毒人员毛某向威宁自治县新发乡派出所举报被告人李某乔贩卖毒品。于是在毛某的配合下,李某乔在卖毒品给毛某时,被威宁自治县新发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零包71个。经称量:李某乔贩卖给毛某的两个零包海洛因净重0.12克,从其身上搜出的71个海洛因零包净重4.21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李某静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静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医院路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马某甲时,被事前接到举报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黑石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装毒品零包5个。经称量,查获的5个毒品零包净重1.88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静曾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马某乙及马某丙。被告人李某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21时许,吸毒人员马某乙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静,在电话中商定向被告人购买毒品事宜,后公安民警布控又将前来向被告人李某静购买毒品的马某乙抓获。
李某等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的管某某(另案)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举报其上线一李姓男子近期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同年同月12日,管某某配合公安机用自己的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等称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120克。同日14时40分许,当被告人李某等到达约定地点与管某某进行交易时,被事前布控在此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微型车后排座位中部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坨。经称量,被查获的两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18.5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含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1.69%、54.40%。
管某某运输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管某某驾驶其母亲吴某某所有的一白色宝马轿车到六盘水市购买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管某某驾驶该车从六盘水市返回威宁自治县城,途经威宁自治县102省道清水沟段一餐馆门口公路上时,被事前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其正驾驶位置左侧边上搜出用浅黄色卫生纸包装的一袋冰毒可疑物,经称量,管某某运输的冰毒可疑物净重22.51克。经鉴定,管某某运输的冰毒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查明以上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乔、李某静、李某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管某某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法院结合上述四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此次宣判的4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共有4名。其中被告人李某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管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乔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10时许,吸毒人员毛某向威宁自治县新发乡派出所举报被告人李某乔贩卖毒品。于是在毛某的配合下,李某乔在卖毒品给毛某时,被威宁自治县新发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零包71个。经称量:李某乔贩卖给毛某的两个零包海洛因净重0.12克,从其身上搜出的71个海洛因零包净重4.21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李某静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静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医院路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马某甲时,被事前接到举报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黑石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装毒品零包5个。经称量,查获的5个毒品零包净重1.88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静曾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马某乙及马某丙。被告人李某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21时许,吸毒人员马某乙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静,在电话中商定向被告人购买毒品事宜,后公安民警布控又将前来向被告人李某静购买毒品的马某乙抓获。
李某等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的管某某(另案)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举报其上线一李姓男子近期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同年同月12日,管某某配合公安机用自己的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等称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120克。同日14时40分许,当被告人李某等到达约定地点与管某某进行交易时,被事前布控在此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微型车后排座位中部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坨。经称量,被查获的两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18.5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含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1.69%、54.40%。
管某某运输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管某某驾驶其母亲吴某某所有的一白色宝马轿车到六盘水市购买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管某某驾驶该车从六盘水市返回威宁自治县城,途经威宁自治县102省道清水沟段一餐馆门口公路上时,被事前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的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其正驾驶位置左侧边上搜出用浅黄色卫生纸包装的一袋冰毒可疑物,经称量,管某某运输的冰毒可疑物净重22.51克。经鉴定,管某某运输的冰毒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查明以上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乔、李某静、李某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管某某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法院结合上述四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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