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宣判5起非法狩猎案
2019-06-25 14:14:35 | 来源:中国报道 | 作者:金林旭 袁涛
图为庭审现场。
  6月21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陕西石泉县后柳镇集中宣判了被告人黄某志、张某顺、徐某东、颜某明、张某根、张某余、喻某友、宋某贵、王某奎、余某勤、储栽贵、罗某余5起共12名被告犯非法狩猎罪,除黄某志判处拘役六个月、王某奎判处罚金2000元外,其余10名被告被法院分别宣判拘役六个月、二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五个月等刑罚,其中对张某余、喻某友各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除被告黄某志表示上诉外,其余11名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自己非法狩猎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真诚悔罪。

  以上被告均是石泉县后柳镇、中池镇、迎风镇、熨斗镇、城关镇等村民,其于2017年、2018年禁猎期间或采用安装逆变压器、电瓶、电熔,在附近山上架设电网,夜间实施猎捕野生动物,或在山坡安放猎夹捕获野生动物;有的捕获到了猪獾、野猪等野生动物,有的未猎获到野生动物;有的是单独犯罪,有的是共同犯罪。特别是被告人余某勤伙同被告人储某贵先后在石泉县迎风镇庙梁村季家沟、余某顺老宅玉米地边及金鸡山等三处(均为禁猎区)分别安放猎夹四个,其中一个猎夹将村民的右脚夹伤,余某勤、储某贵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奎为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主动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费用于生态修复。鉴于12名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关于对被告黄某志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案中被告人黄某志参与四起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具备适用缓刑的其他法定条件,且法院委托石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志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调查后认为被告黄某志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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