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创板改革保驾护航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19-06-22 09:2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航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工作及《意见》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近年来在证券审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股票市场。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看,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我国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审判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个案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0余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统一证券期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同时,也有力推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在案件审理方面,各级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国三十余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系列案、国债回购纠纷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大要案,也依法审理了绿大地虚假陈述、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徐翔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既依法严惩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投资者合法赔偿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
在审判机构建设方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正式成立,得到了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好评;许多地方法院还根据案件情况,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合议庭,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带动了人民法院证券审判水平明显提升。我们相信,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审判工作一定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问:请问《意见》对于提高科创板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证券审判的重要职责。《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主要从两方面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查部门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目的是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上形成合力。
二是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效应。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意见》第12条为配合监管部门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明确提出了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问:投资者保护关系到老百姓的投资信心和投资安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在保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司法措施?
答: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意见》专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创业板等都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为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举措。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为克服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意见》第13条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鼓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为参加案件审理活动,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我们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为便利胜诉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三是对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进行了配套司法程序安排。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近年来在证券审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股票市场。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看,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我国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审判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个案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0余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统一证券期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同时,也有力推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在案件审理方面,各级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国三十余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系列案、国债回购纠纷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大要案,也依法审理了绿大地虚假陈述、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徐翔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既依法严惩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投资者合法赔偿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
在审判机构建设方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正式成立,得到了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好评;许多地方法院还根据案件情况,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合议庭,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带动了人民法院证券审判水平明显提升。我们相信,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审判工作一定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问:请问《意见》对于提高科创板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证券审判的重要职责。《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主要从两方面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查部门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目的是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上形成合力。
二是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效应。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意见》第12条为配合监管部门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明确提出了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问:投资者保护关系到老百姓的投资信心和投资安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在保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司法措施?
答: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意见》专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创业板等都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为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举措。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为克服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意见》第13条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鼓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为参加案件审理活动,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我们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为便利胜诉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三是对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进行了配套司法程序安排。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