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846万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领刑
2019-06-21 09:19: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龙江
  6月20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受贿案,被告人王爱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王爱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已查封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爱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某等10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32万余元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其中,王爱华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多个开发商那里为自己和亲属购买商铺、住宅5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爱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632万余元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爱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爱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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