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2019-06-20 09:0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筠童 朱敏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处置原则、精准识别、案件受理、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作出了规定。
《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落实“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的处置原则,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做好出清司法兜底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加强精准识别,分类指导,确保不同类别的“僵尸企业”通过不同的路径实现市场退出,主动加强与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沟通联系,统一全省移送标准,实现与国资部门的无缝对接,做好诉讼指引工作。
《指引》强调,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僵尸企业”案件一体化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立、审、执工作衔接与配合,实行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强化执行措施在破产审判中的运用,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惩治措施纳入破产保障范围。
《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落实“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的处置原则,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做好出清司法兜底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加强精准识别,分类指导,确保不同类别的“僵尸企业”通过不同的路径实现市场退出,主动加强与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沟通联系,统一全省移送标准,实现与国资部门的无缝对接,做好诉讼指引工作。
《指引》强调,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僵尸企业”案件一体化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立、审、执工作衔接与配合,实行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强化执行措施在破产审判中的运用,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惩治措施纳入破产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杨智源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