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率团参加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2019-06-20 08:38: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任勇
图为周强出席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新华社记者 鲁金博 摄
6月17日至19日,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俄罗斯索契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中国法院代表团出席会议。
会议期间,来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代表围绕审前调解机制、保护儿童家庭权利、生效刑事案件判决的审查、行政诉讼管辖等五个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广泛共识。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了《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部分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院长出席会议。
周强在会议开幕式、闭幕式上致辞。他指出,上合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认真践行“上海精神”,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同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司法交流合作,共同维护上合组织地区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周强强调,当前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国际关系深刻调整,司法领域同样面临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为落实各国元首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达成的共识,把上合组织打造成团结互信、安危共担、互利共赢、包容互鉴的典范,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不断筑牢司法合作基础。尊重彼此差异,凝聚互信力量,夯实合作基础,更好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创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之间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二是努力完善司法合作机制。坦诚交流、深入磋商,共同分享成功经验,相互学习借鉴,巩固已有成果,创新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合作成果,努力造福各国人民。三是持续提升司法合作水平。不断拓展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司法合作力度,特别是大力加强网络司法、案例研究、司法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周强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国最高法院一道,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为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各国发展战略及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合作倡议深入对接作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巴哈尔古丽·赛买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会上作专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来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代表围绕审前调解机制、保护儿童家庭权利、生效刑事案件判决的审查、行政诉讼管辖等五个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广泛共识。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了《第十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部分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院长出席会议。
周强在会议开幕式、闭幕式上致辞。他指出,上合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认真践行“上海精神”,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同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司法交流合作,共同维护上合组织地区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周强强调,当前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国际关系深刻调整,司法领域同样面临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为落实各国元首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达成的共识,把上合组织打造成团结互信、安危共担、互利共赢、包容互鉴的典范,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不断筑牢司法合作基础。尊重彼此差异,凝聚互信力量,夯实合作基础,更好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创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之间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二是努力完善司法合作机制。坦诚交流、深入磋商,共同分享成功经验,相互学习借鉴,巩固已有成果,创新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合作成果,努力造福各国人民。三是持续提升司法合作水平。不断拓展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司法合作力度,特别是大力加强网络司法、案例研究、司法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周强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国最高法院一道,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为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各国发展战略及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合作倡议深入对接作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巴哈尔古丽·赛买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会上作专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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