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对三起恶势力犯罪案终审宣判
3个恶势力团伙共20人被判刑
2019-06-20 08:37: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贺雪丽 徐军
6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晨英等11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温小锋等3人组织卖淫案;石威等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三起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开庭宣判,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2014年以来,任晨英等11名被告人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造成了2人轻伤、4人轻微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任晨英等11名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任晨英、杜康等7名被告人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晨英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康有期徒刑七年,其他9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一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温小锋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继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温小锋、辛继锋、郭潇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非法收购信用卡牟利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且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扩大宣传声势,西安中院自2018年6月11日至6月19日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并坚持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同发力,使每一起涉黑恶案件的审判都成为扫黑除恶和法治教育的宣传课,形成全社会对黑恶势力的强大震慑力,努力争取扫黑除恶斗争的全面胜利。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2014年以来,任晨英等11名被告人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造成了2人轻伤、4人轻微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任晨英等11名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任晨英、杜康等7名被告人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晨英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康有期徒刑七年,其他9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一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温小锋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继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温小锋、辛继锋、郭潇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非法收购信用卡牟利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且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扩大宣传声势,西安中院自2018年6月11日至6月19日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并坚持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同发力,使每一起涉黑恶案件的审判都成为扫黑除恶和法治教育的宣传课,形成全社会对黑恶势力的强大震慑力,努力争取扫黑除恶斗争的全面胜利。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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