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
江西会昌审结一起12人的涉黑案
2019-06-18 09:32: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山、罗某东等11人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插手站塘乡和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被告人罗某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和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等人为骨干成员,肖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罗某武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组织在会昌县麻州镇、站塘乡等多个砂厂,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达211万余元,强行挖砂价值228.95万元,强行收取砂款43.95万元,强迫邹某挖砂后交其销售违法所得136.26万元,非法采砂价值32.9万元,诈骗40万元。被告人罗某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罗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插手站塘乡和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被告人罗某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和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等人为骨干成员,肖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罗某武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组织在会昌县麻州镇、站塘乡等多个砂厂,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达211万余元,强行挖砂价值228.95万元,强行收取砂款43.95万元,强迫邹某挖砂后交其销售违法所得136.26万元,非法采砂价值32.9万元,诈骗40万元。被告人罗某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罗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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