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刑事处罚令制度特点
2019-06-14 16:13: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邓金凤
  刑事处罚令制度是以书面形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它是对刑事案件进行“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典型制度。目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

  适用范围

  刑事处罚令程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缓刑的案件。各国适用范围有不同特点。

  不需要处自由刑的犯罪。德国是刑事处罚令制度的发源地。《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轻罪;确无审判必要;只处罚金及不同的从刑,不处自由刑。同时规定,不适用未成年人(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犯罪。

  与替代监禁刑相适应的财产刑犯罪。《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特别设置了五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中一项就是刑事处罚令程序。当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违法行为极为轻微,或者本来可以处监禁刑但法律又规定可处替代性质的财产刑时,公诉人有权要求法官签发刑事处罚令。

  违警罪。法国违警罪规定最早见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其中规定:法律以违警刑处罚的犯罪是违警罪。违警罪刑罚包括1日以上2月以下的拘禁、3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罚金。在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中,检察院将诉讼卷宗和起诉书移送至违警罪法庭,法官可以以刑事命令宣布释放被告人或判处罚金。如果法官认为需要处以罚金以外的其他刑罚时,会将案卷送还检察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可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或罚款的犯罪。日本的简易命令(刑事处罚令)程序创设于191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六编规定了简易命令程序,该程序是法院对轻微犯罪不开庭审理,在检察官提出处罚请求及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判处一定数额的财产刑的程序。简易命令程序适用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可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的案件。

  程序启动

  在刑事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这是因为检察官在提出申请时需要附有具体的量刑建议。刑事处罚令的启动是检察官的职权范畴,只有经检察官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各国启动刑事处罚令程序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

  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即使在特别程序中,也不可以被剥夺。在意大利,检察官申请适用这种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日本与意大利相似,检察官在提出申请前要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否则被告人有权提出异议。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只要检察官认为案件适用处罚令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的意见不会被考虑。

  必须征得被害人同意。《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根据已有的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必要进行审判并且属于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案件,在取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法官或陪审法庭提出签发处罚令的书面申请。

  必须有科刑的要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命令由检察官提出请求。检察官要对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在被告人对适用该程序无异议的前提下,履行请求程序。提出处罚令的申请也应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同时要求,必须在简易命令建议里有明确的科刑要求和附随处分的意见。

  必须有减轻处罚的要求。《意大利刑事诉法》规定,处罚令程序的启动依据公诉人的申请而进行,被告人无权提出处罚令程序。公诉人在启动处罚令程序时,可以要求法官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而且要减轻相对于法定刑一半的刑罚。

  法院审查

  刑事处罚令程序启动后,法院要组织法官依法对检察官的建议进行审查,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德国,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地方法院。具体负责审理的是独任法官组成的独任庭以及有陪审员参加的简易陪审法庭。检察官按照规定将案件的卷宗、证据材料和处罚令申请提交法院,法官进行审查后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按照检察官的申请建议签发处罚命令。如果将判处被告人不超过一年缓期执行自由刑,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时,法官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二是认为案件还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证,或者不同意适用的,拒绝签发处罚令并把申请书当作起诉书对案件进行审判。三是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可以直接驳回检察官的申请建议。

  在意大利,法官要审查检察官的指控是否成立、适用刑罚建议是否正确。如果法官认为不应当适用处罚令也不应对被告人进行宣判时,有权拒绝适用处罚令,并将案件材料退还检察官。

  在日本,法官着重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简易命令请求的合法性、事实及理由的充分性。如果法官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命令程序或者不能作出简易命令的,就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没有违反法律要求以及事实理由充分的,法院依据申请签发简易命令。

  制度效果

  由于刑事处罚令不经庭审程序而发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必须对被告人权利进行救济。

  一般救济的办法是,被告人如果对处罚令的适用有异议,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在法定异议期届满后,处罚令生效,具有判决的同等效力。当然,被告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撤回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则法官对被告人的处罚不受处罚令限制,即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异议被驳回,被告人还可以通过“立即抗告”“向上级法院上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在日本,当法官的简易命令作出后的两周之内,被告人或者检察官可以提出异议,并提出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请求。此时简易命令失去效力,案件将按照正式程序重新审理,且前任法官应当回避。

  在意大利,处罚令送达被告人后,如果被告人对决定不服,又或者因为其他理由而愿意接受法庭审判的,那么,被告人有权在15日内对处罚令提出异议,并可以要求发布处罚令的法官实行立即审判,也可以请求简易审判或辩诉交易。

  从各国的情况看,刑事处罚令在节省司法资源方面具有突出的效果。德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刑事处罚令程序比普通程序省略了诸多环节:在宣告处罚令之前,法官不必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由于检察机关在申请中提出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方法,省略了法官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由于不是庭审判决,又省略了开庭程序。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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