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压百姓 非法敛财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灵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2019-06-14 15:47:57
中国法院网讯 (侯敏) “现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2019年6月14日,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庄严肃穆的刑事审判庭内,审判长手持法槌,公开宣判以该市郭某同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犯罪一案。这是2019年以来灵宝法院公开宣判的第3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了全市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郭某同在任灵宝市五亩乡某村支部书记期间,指使被告人王某志、张某生、马某生(另案处理)或单独借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2200余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虚列支出、重复报账、收入不入账、应付款不付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共计114489.98元。该犯罪团伙采用强行阻拦、恶意拖延、恐吓要挟等方式非法敛财,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畏惧,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引起村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郭某同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郭某同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王某志、张某生为恶势力团伙的参加者。被告人郭某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王某志、张某生或单独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某志犯敲诈勒索罪,因前犯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灵宝市监察委部分同志进行了旁听。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灵宝法院惩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掀起扫黑除恶的强大攻势,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通过法治副书记下乡、送法进校园等线下宣传,以及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线上宣传,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氛围,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融入“平安灵宝”建设,护航地方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郭某同在任灵宝市五亩乡某村支部书记期间,指使被告人王某志、张某生、马某生(另案处理)或单独借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2200余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虚列支出、重复报账、收入不入账、应付款不付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共计114489.98元。该犯罪团伙采用强行阻拦、恶意拖延、恐吓要挟等方式非法敛财,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畏惧,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引起村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郭某同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郭某同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王某志、张某生为恶势力团伙的参加者。被告人郭某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王某志、张某生或单独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某志犯敲诈勒索罪,因前犯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灵宝市监察委部分同志进行了旁听。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灵宝法院惩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掀起扫黑除恶的强大攻势,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通过法治副书记下乡、送法进校园等线下宣传,以及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线上宣传,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氛围,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融入“平安灵宝”建设,护航地方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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