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00余万 伙同他人贪污近200万
赣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获刑十三年
2019-06-14 09:06: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肖建国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赣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朱雄武受贿、贪污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雄武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对被告人朱雄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雄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雄武利用担任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78.9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分得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朱雄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因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雄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雄武利用担任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78.9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分得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朱雄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因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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