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2019-06-13 09:19: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我们的法官都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就是要让每一个案件做到法情理的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法者,天下之公器”。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将“法”解释为:“平之如水,从水。”就是要求司法要追求像水那样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永恒不变的主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公信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才会更有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促进公平正义这个政法工作核心价值追求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全国政法队伍寄予的殷切期望。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是具体而非抽象的,它包括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官形象、社会历史参照等多维标准。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简单地说就是案件审判要做到程序正当、实体正义,且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对照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切实抓好执法办案,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新的需求。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在司法裁判中强化对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准确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努力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其次,要坚持高效司法,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和效率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一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结果再公正,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力的评价。尤其要避免涉企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办了一个案子,拖垮一家企业”现象的发生。最后,要坚持审判公开,进一步打造可视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能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了公平正义。
二是正确处理社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司法公正最终需以社会公众认同的方式实现,社会认可的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从古到今,社情民意一直是我国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如果司法裁判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集体良知背道而驰,裁判结果与民众的认知、理解相脱节甚至冲突,必然无法获得公众认同。“电梯劝阻吸烟案”和“于欢案”的一审判决都是典型例证。因此,司法裁判不仅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必须高度关注社情民意,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要建立个案民意采集、甄别、吸纳机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机制,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让司法裁判体现法律尺度、司法温度,实现法情理的融合。当然,我们对待民意这把“双刃剑”也要有所区分,严防民意“绑架”裁判,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的民意表达,也不能迎合少数人从自身私利出发的所谓“民意”。事实和法律永远是司法过程中的“定海神针”,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最大地服从和满足民意。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既是一项赋权性改革,更是一项明责性改革,根本目的是要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案件质量、审判效率、诉讼服务都是公正司法需考量的因素。为此,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改革要求的科学、严密、无漏洞的新型审判权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首先,要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强化院庭长监管职责,严格审判管理,实现重要节点监控的自动化、权力行使过程的透明化,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其次,要围绕诉讼效率提升,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深度应用并不断完善职能审批支撑、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等职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引入案件网上一体化处理,全面推进ODR建设和移动微法院工作,努力打通司法便民利民的“最后一公里”。最后要围绕诉讼服务水平提升,深化智慧法院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司法公开,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司法的高效、便捷和透明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改的成效和司法为民的实践。
四是建设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特别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更易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更易被置于“聚光灯”之下。锻造一支公正廉明的过硬法院铁军,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组织保障。为此,要着力加强四种能力建设:一是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要提升干警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防止因机械办案而影响大局。二是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要不断锤炼干警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求干警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认同的理,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三是提升狠抓落实能力。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真抓实干,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抓工作、抓落实的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出成效。四是提升廉洁自律能力。以“刮骨疗伤”的勇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做人底线,做官底线。在抓早、抓小、抓常、抓长上下功夫,通过严肃追究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法者,天下之公器”。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将“法”解释为:“平之如水,从水。”就是要求司法要追求像水那样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永恒不变的主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公信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才会更有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促进公平正义这个政法工作核心价值追求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全国政法队伍寄予的殷切期望。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是具体而非抽象的,它包括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官形象、社会历史参照等多维标准。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简单地说就是案件审判要做到程序正当、实体正义,且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对照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切实抓好执法办案,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新的需求。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在司法裁判中强化对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准确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努力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其次,要坚持高效司法,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和效率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一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结果再公正,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力的评价。尤其要避免涉企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办了一个案子,拖垮一家企业”现象的发生。最后,要坚持审判公开,进一步打造可视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能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了公平正义。
二是正确处理社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司法公正最终需以社会公众认同的方式实现,社会认可的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从古到今,社情民意一直是我国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如果司法裁判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集体良知背道而驰,裁判结果与民众的认知、理解相脱节甚至冲突,必然无法获得公众认同。“电梯劝阻吸烟案”和“于欢案”的一审判决都是典型例证。因此,司法裁判不仅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必须高度关注社情民意,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要建立个案民意采集、甄别、吸纳机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机制,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让司法裁判体现法律尺度、司法温度,实现法情理的融合。当然,我们对待民意这把“双刃剑”也要有所区分,严防民意“绑架”裁判,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的民意表达,也不能迎合少数人从自身私利出发的所谓“民意”。事实和法律永远是司法过程中的“定海神针”,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最大地服从和满足民意。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既是一项赋权性改革,更是一项明责性改革,根本目的是要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案件质量、审判效率、诉讼服务都是公正司法需考量的因素。为此,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改革要求的科学、严密、无漏洞的新型审判权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首先,要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强化院庭长监管职责,严格审判管理,实现重要节点监控的自动化、权力行使过程的透明化,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其次,要围绕诉讼效率提升,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深度应用并不断完善职能审批支撑、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等职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引入案件网上一体化处理,全面推进ODR建设和移动微法院工作,努力打通司法便民利民的“最后一公里”。最后要围绕诉讼服务水平提升,深化智慧法院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司法公开,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司法的高效、便捷和透明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改的成效和司法为民的实践。
四是建设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特别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更易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更易被置于“聚光灯”之下。锻造一支公正廉明的过硬法院铁军,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组织保障。为此,要着力加强四种能力建设:一是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要提升干警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防止因机械办案而影响大局。二是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要不断锤炼干警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求干警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认同的理,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三是提升狠抓落实能力。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真抓实干,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抓工作、抓落实的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出成效。四是提升廉洁自律能力。以“刮骨疗伤”的勇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做人底线,做官底线。在抓早、抓小、抓常、抓长上下功夫,通过严肃追究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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