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测合格的液化气瓶发生爆燃,检验机构是否应担责?
2019-06-12 14:1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玲丽
  【案情】

  2016年8月30日中午,王芳芳在自家厨房用煤气灶烧菜时液化气瓶发生爆燃,致使王芳芳面颈部、上胸部、右上肢、双下肢火烧伤,遗有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6%,构成人损十级伤残。王芳芳诉至法院,要求志华液化气加工有限公司(简称志华公司)、百望山气瓶检验有限公司(简称百望山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34859.8元。

  案涉液化气瓶原产权单位系大都液化气站,百望山公司曾于2013年9月16日为大都液化气站对案涉液化气瓶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9月。王芳芳日常充气均通过电话与志华公司下属的供应站员工联系,由该供应站员工进行液化气灌装后,再销售给王芳芳,每家每户的液化气瓶均流转使用。

  百望山公司系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事发后经检测,案涉液化气瓶“瓶阀关闭状态无泄漏;瓶阀开启状态,阀门压帽螺纹处有泄漏”。

  【评析】

  审理中,对于百望山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百望山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案涉气瓶进行了检验,其检验过程亦符合行业标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百望山公司应承担责任。检验机构要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在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对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百望山公司未能保证经其检验合格的气瓶在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所谓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此类设备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故而法律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检测做出了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规定》不仅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熟知检验检测质量的要求,并且要求具备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相一致。

  据此,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六:一是检验检测人员无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二是检验检测人员不能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正确判断的;三是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四是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的,包括结果造假、主观臆断等;五是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的,包括结果因人而异、受到业外因素干扰等;六是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不能覆盖安全周期的。因特种设备功能的不同,有的设备必须具备明确的安全使用周期,其结果或结论必须完全覆盖该使用周期。

  2. 百望山公司未能保证案涉气瓶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最高管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应为检验检测工作的最高、最终目的。

  本案中,百望山公司虽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证照齐全,并由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过程符合管理要求,案涉气瓶于2013年9月16日经百望山公司检验合格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检验结果有失客观、公正,但是,在检验合格的4年安全使用周期内,气瓶“瓶阀关闭状态无泄漏”,“瓶阀开启状态,阀门压帽螺纹处有泄漏”,最终发生爆燃事故。百望山公司的检测结论未能完全覆盖4年安全期,未能确保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安全,应当对这一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思路,结合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气过程中的责任,最终判决百望山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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