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里放贷 十一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覆灭
2019-06-12 09:45:14
中国法院网讯 (赵玲 庄妍) 2019年5月23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沈立菁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盗窃罪等被宜兴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2013年,被告人沈立菁在宜兴市丁蜀镇开办了一家健身会所。原本生意做得还不错,但沈立菁尤不知足。2016年初,他听说放贷来钱快,就在自家健身房里纠集健身教练张辉、个体户王友波、陈靕、葛欣悦,无业者邵君俊、夏逸忠、王哲能、邓译文和张某、郭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等人做起了私人放贷的生意。
“来借款的都是征信有问题,在别处借不到钱的。”据沈立菁交代,他放贷门槛低又不要抵押,有人介绍和自己找上门的都可以借款,只是利息高低不同。然而仅仅是高利息并不能满足沈立菁等人的欲望,他们又在借款手续上玩起了花样,以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名义,诱使或逼迫借款人书写明显高于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然后再对虚增的借款金额进行催讨。
“借的起,还不起”,受害人王某这样描述沈立菁的“套路”。2017年6月初,王某经朋友介绍向沈立菁借款,实际到手1.1万元。沈立菁称加上利息、手续费等费用,需要出具一张金额2万元的借条,王某当时酒喝得晕乎乎得就答应了。沈立菁又拿出2万元现金,让王某拿着借条、现金、身份证拍照,但拍完照2万元现金就被拿走了。写完第一张借条,沈立菁要求王某再写两张借条。“为什么还要写借条?”王某觉得不对劲,但沈立菁解释说,市场上借钱都是这么操作的,另外两张借条是违约金,因为是无抵押贷款,出借人要一个保障,只要按期还钱就没事,不会拿另两张借条要钱。王某在沈立菁的连哄带骗之下写了另外两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的借条,且两张借条上的出借人都不是沈立菁,落款时间也都不一样。写好后,王某同样拿着对应金额的现金、借条和身份证拍了照。
就这样,明明只借到1.1万元,一套借款手续做完,王某竟出具了总计8万元的借条,三张借条各不相同且都有照片为证,让人“百口莫辩”。而沈立菁等人正是通过这样精心设计的“套路”,来虚增借款人债务,以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
让借款人签下这么多借据,当然不是为了所谓的“风险防控”,对于沈立菁等人来说,拿到借据后的讨债环节才是“重头戏”。“说是1个月后还款,实际半个月不到就来催债。”受害人反映,沈立菁等人根本不会遵守借款时的时间约定,往往借了款没多久就拿着借条上门要债。这时候,借款人一般很难凑齐钱还款,于是他们就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言语恐吓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逼迫借款人及其家人拿出钱来。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殴打、拘禁这类明显的犯罪行为以外,沈立菁等人还擅于运用软暴力手段前往债务人家中进行滋扰。软暴力手段较为隐蔽,但危害性一样巨大。
2017年4、5月份,钱某的儿子向沈立菁借款,因为没钱还债,钱某的儿子逃到了外地,沈立菁便持借条向钱某讨债。“只借了5、6千而已,居然打了40多万的借条!”钱某看到那些虚假的债务又惊又怒,当即表示拒绝还款。当晚,沈立菁就安排人到钱某家中滋事。后来沈立菁又两次上门要债,由于都没能得逞,就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采用白天催债晚上破坏的方式对钱某一家实施“软暴力”。具体手段有夜间拉电表箱,用石头砸玻璃,半夜点燃鞭炮往院子里扔,用胶水堵住锁芯,用高音喇叭在村里喊话,在钱某家门口、村路上、村电线杆上用油漆喷字骂钱某等等,各种滋事手段不但让钱某一家人苦不堪言,其他村民也不胜其扰。
为了更好地讨债逼债,沈立菁还对犯罪集团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告诉他们所从事的借贷业务都是合法的,警察并不会管民间的借贷纠纷。沈立菁还传授他们要债的技巧,例如债务人报警,就去派出所把借条给警察看;去债务人家里搞破坏,时间要选在凌晨一两点;搞破坏又不是严重犯罪,即使被抓到也就拘留几天······沈立菁的这番说辞成功迷惑了部分人包括未成年人,使他们心甘情愿参与到犯罪集团的非法索债活动中。
2018年3月9日,公安部门接受害人亲属报警,称受害人崔某已被沈立菁一伙带走,要挟支付债务6万余元。侦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在受害人亲属的配合下,当晚19时许,在双方约定的交钱地点将嫌疑人张辉抓获。根据张辉交代,受害人崔某被沈立菁等人非法拘禁在一葡萄园内,于是,警方又突袭葡萄园,将沈立菁等人一举抓获,解救了崔某,后又陆续抓获了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至此,以沈立菁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彻底覆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注意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受害者在遭受危害后不仅没有寻求法律的帮助,反而投身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令人同情的受害者转变为恶势力集团的施暴者。
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具有较强的蛊惑和煽动性,尤其是在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情绪易受鼓动的青少年群体中,恶势力犯罪思想容易侵蚀人心。
前文提到过的王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沈立菁等人的威逼下,王某家人拿出了3.2万元帮王某还款,王某这才被放回家。但根据之前所谓的“协商”,王某还欠沈立菁3千元。于是沈立菁等人就多次向王某索要剩余的3千元,在王某称自己没钱的情况下,沈立菁提出让王某“打工”还债。“借了1.1万元,几天时间就要还3.5万元”,王某从自己的遭遇中发现,沈立菁一伙从事的确实是个来钱很快的“生意”,于是也起了念头。此后,王某积极参加到沈立菁的犯罪集团中,受沈立菁指使共参与寻衅滋事5起、抢劫1起,还自己实施盗窃1起。数罪并罚后,王某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我现在真的很后悔,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回报父母。”提到父母的时候,王某神情黯然,悔不当初。可以想象,这段犯罪的经历不论是他自己还是家人,都将成为一个无法抹去的阴影,在深刻反省并好好改造的路上,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013年,被告人沈立菁在宜兴市丁蜀镇开办了一家健身会所。原本生意做得还不错,但沈立菁尤不知足。2016年初,他听说放贷来钱快,就在自家健身房里纠集健身教练张辉、个体户王友波、陈靕、葛欣悦,无业者邵君俊、夏逸忠、王哲能、邓译文和张某、郭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等人做起了私人放贷的生意。
“来借款的都是征信有问题,在别处借不到钱的。”据沈立菁交代,他放贷门槛低又不要抵押,有人介绍和自己找上门的都可以借款,只是利息高低不同。然而仅仅是高利息并不能满足沈立菁等人的欲望,他们又在借款手续上玩起了花样,以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名义,诱使或逼迫借款人书写明显高于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然后再对虚增的借款金额进行催讨。
“借的起,还不起”,受害人王某这样描述沈立菁的“套路”。2017年6月初,王某经朋友介绍向沈立菁借款,实际到手1.1万元。沈立菁称加上利息、手续费等费用,需要出具一张金额2万元的借条,王某当时酒喝得晕乎乎得就答应了。沈立菁又拿出2万元现金,让王某拿着借条、现金、身份证拍照,但拍完照2万元现金就被拿走了。写完第一张借条,沈立菁要求王某再写两张借条。“为什么还要写借条?”王某觉得不对劲,但沈立菁解释说,市场上借钱都是这么操作的,另外两张借条是违约金,因为是无抵押贷款,出借人要一个保障,只要按期还钱就没事,不会拿另两张借条要钱。王某在沈立菁的连哄带骗之下写了另外两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的借条,且两张借条上的出借人都不是沈立菁,落款时间也都不一样。写好后,王某同样拿着对应金额的现金、借条和身份证拍了照。
就这样,明明只借到1.1万元,一套借款手续做完,王某竟出具了总计8万元的借条,三张借条各不相同且都有照片为证,让人“百口莫辩”。而沈立菁等人正是通过这样精心设计的“套路”,来虚增借款人债务,以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
让借款人签下这么多借据,当然不是为了所谓的“风险防控”,对于沈立菁等人来说,拿到借据后的讨债环节才是“重头戏”。“说是1个月后还款,实际半个月不到就来催债。”受害人反映,沈立菁等人根本不会遵守借款时的时间约定,往往借了款没多久就拿着借条上门要债。这时候,借款人一般很难凑齐钱还款,于是他们就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言语恐吓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逼迫借款人及其家人拿出钱来。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殴打、拘禁这类明显的犯罪行为以外,沈立菁等人还擅于运用软暴力手段前往债务人家中进行滋扰。软暴力手段较为隐蔽,但危害性一样巨大。
2017年4、5月份,钱某的儿子向沈立菁借款,因为没钱还债,钱某的儿子逃到了外地,沈立菁便持借条向钱某讨债。“只借了5、6千而已,居然打了40多万的借条!”钱某看到那些虚假的债务又惊又怒,当即表示拒绝还款。当晚,沈立菁就安排人到钱某家中滋事。后来沈立菁又两次上门要债,由于都没能得逞,就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采用白天催债晚上破坏的方式对钱某一家实施“软暴力”。具体手段有夜间拉电表箱,用石头砸玻璃,半夜点燃鞭炮往院子里扔,用胶水堵住锁芯,用高音喇叭在村里喊话,在钱某家门口、村路上、村电线杆上用油漆喷字骂钱某等等,各种滋事手段不但让钱某一家人苦不堪言,其他村民也不胜其扰。
为了更好地讨债逼债,沈立菁还对犯罪集团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告诉他们所从事的借贷业务都是合法的,警察并不会管民间的借贷纠纷。沈立菁还传授他们要债的技巧,例如债务人报警,就去派出所把借条给警察看;去债务人家里搞破坏,时间要选在凌晨一两点;搞破坏又不是严重犯罪,即使被抓到也就拘留几天······沈立菁的这番说辞成功迷惑了部分人包括未成年人,使他们心甘情愿参与到犯罪集团的非法索债活动中。
2018年3月9日,公安部门接受害人亲属报警,称受害人崔某已被沈立菁一伙带走,要挟支付债务6万余元。侦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在受害人亲属的配合下,当晚19时许,在双方约定的交钱地点将嫌疑人张辉抓获。根据张辉交代,受害人崔某被沈立菁等人非法拘禁在一葡萄园内,于是,警方又突袭葡萄园,将沈立菁等人一举抓获,解救了崔某,后又陆续抓获了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至此,以沈立菁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彻底覆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注意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受害者在遭受危害后不仅没有寻求法律的帮助,反而投身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令人同情的受害者转变为恶势力集团的施暴者。
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具有较强的蛊惑和煽动性,尤其是在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情绪易受鼓动的青少年群体中,恶势力犯罪思想容易侵蚀人心。
前文提到过的王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沈立菁等人的威逼下,王某家人拿出了3.2万元帮王某还款,王某这才被放回家。但根据之前所谓的“协商”,王某还欠沈立菁3千元。于是沈立菁等人就多次向王某索要剩余的3千元,在王某称自己没钱的情况下,沈立菁提出让王某“打工”还债。“借了1.1万元,几天时间就要还3.5万元”,王某从自己的遭遇中发现,沈立菁一伙从事的确实是个来钱很快的“生意”,于是也起了念头。此后,王某积极参加到沈立菁的犯罪集团中,受沈立菁指使共参与寻衅滋事5起、抢劫1起,还自己实施盗窃1起。数罪并罚后,王某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我现在真的很后悔,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回报父母。”提到父母的时候,王某神情黯然,悔不当初。可以想象,这段犯罪的经历不论是他自己还是家人,都将成为一个无法抹去的阴影,在深刻反省并好好改造的路上,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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