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软暴力”实施强迫交易并寻衅滋事
厦门一社区书记、主任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2019-06-11 08:5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李松荣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以吕某凉、吕某草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吕某凉、吕某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其他18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吕某评等10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均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案发前二被告人分别担任同安区某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2015年10月以来,多个项目在厦门市同安区该社区已被政府征用的地块上施工建设。2016年初,吕某凉、吕某草及被告人吕某兴、吕某池、吕某勉在各方单独未能争取、争抢到项目中土方地材工程的情形下,吕某凉、吕某草以社区干部的身份,组织被告人吕某勉、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吕某靖开会讨论,决定由年轻人到工地阻挠施工、拉沙堵住建设工地大门,该社区老人协会成员发动老人到工地静坐,吕某凉、吕某草以社区干部身份与施工方、政府部门等进行“协调”以争抢该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中的土方地材工程。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纠集被告人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等18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为首,其余被告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按照上述争抢土方地材工程的基本方案,先后实施了两起强迫交易案,还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集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等人以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等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三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本案20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属于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等8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凉等19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据此,集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均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案发前二被告人分别担任同安区某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2015年10月以来,多个项目在厦门市同安区该社区已被政府征用的地块上施工建设。2016年初,吕某凉、吕某草及被告人吕某兴、吕某池、吕某勉在各方单独未能争取、争抢到项目中土方地材工程的情形下,吕某凉、吕某草以社区干部的身份,组织被告人吕某勉、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吕某靖开会讨论,决定由年轻人到工地阻挠施工、拉沙堵住建设工地大门,该社区老人协会成员发动老人到工地静坐,吕某凉、吕某草以社区干部身份与施工方、政府部门等进行“协调”以争抢该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中的土方地材工程。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纠集被告人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等18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为首,其余被告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按照上述争抢土方地材工程的基本方案,先后实施了两起强迫交易案,还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集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等人以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吕某兴、吕某池、吕某颜等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三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本案20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属于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吕某凉、吕某草等8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凉等19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据此,集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