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江河道多次非法采砂 三男子获刑又罚金
2019-06-10 09:49:50
中国法院网讯 (胡艳兰) 三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汨罗江河段非法开采砂石,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共计价值近20万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已查封的1934.4立方米砂石由平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其他人合伙(已判刑)成立安达砂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伍市镇汩罗江河段河道内,利用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并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8月及2017年4月份,平江县水务局先后两次向该砂石场下达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2017年5月10日,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到达该砂场检查,发现砂场仍在非法开采,工作人员在现场依法扣押销售票据两本,并查封了砂场内未出售的砂石。根据销售票据记载,该砂场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的销售金额共计126940元。经湖南省鑫勘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被查封的砂石共计1934.4立方米。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共计价值为19344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其他人合伙(已判刑)成立安达砂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伍市镇汩罗江河段河道内,利用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并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8月及2017年4月份,平江县水务局先后两次向该砂石场下达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2017年5月10日,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到达该砂场检查,发现砂场仍在非法开采,工作人员在现场依法扣押销售票据两本,并查封了砂场内未出售的砂石。根据销售票据记载,该砂场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的销售金额共计126940元。经湖南省鑫勘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被查封的砂石共计1934.4立方米。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共计价值为19344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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