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法院宣判5起涉黑犯罪及“保护伞”案件
2019-06-04 15:31:21
中国法院网讯 (石巍 芦俊杰) 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5月30日至31日,景德镇法院集中宣判5起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共判处32人。景德镇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董立新,景德镇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曹雄泰,景德镇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何军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中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鸿斌,景德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扫黑办主任周玉登等到场指导。景德镇市扫黑办工作人员,景德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县(市、区)政法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共23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此次集中宣判,展示了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坚定信心,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强大威慑。
被告人余某锋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6年以来,被告人余某锋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乐平市余家村宗族血缘为纽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余某龙、余某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余某灿、余某林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领导明确、核心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乐平市尤其是余家村周边区域及塔山工业园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揽工程、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插手民间债务纠纷等犯罪活动15起,违法行为9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86万余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以余某锋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恶劣影响,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余某锋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一审认定被告人余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方某平受贿案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平在先后任乐平市招商协作局党组书记、局长,乐平市塔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调任景德镇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余某锋及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1.2149万元。同时,为余某锋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帮助,为余某锋及其组织人员逃避法律打击出谋划策,为余某锋涉嫌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说请、打招呼。被告人方某平为以余某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149万元,数额巨大。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王某华等四人容留卖淫、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余某发在市火车站附近开设小旅社容留卖淫女卖淫。在提供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趁机盗窃财物,并伙同江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发伪造了公安人员工作证件。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余某发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某发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江某、王某亮等九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势力团伙案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余某辉、邓某童、林某青等一伙人追赶被害人至网吧,并持刀、钢管等冲进网吧,将被害人打伤并强行押上车,先后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拘禁。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江某、余某辉、邓某童、童某华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一名被害人双臂被砍伤,一名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被钢筋打伤(江某、童某华、徐某祥因该案已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江某、王某亮、余某辉、邓某童、林某青、汪某宏等人,与杨某纠集的数人进行聚众斗殴行为。另查明,2016年始,被告人江某、王某亮、邓某童、余某辉、林某青等5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帮人打架、收账、随意殴打他人、作为社会人员在拆迁现场撑场面、拦车堵路等违法行为。
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以来,被告人江某、王某亮、邓某童、余某辉、林某青缺乏谋生技能,贪图享受,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王某亮等9人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与汪某宏(另处)因工作发生矛盾,得知汪某宏打电话邀集社会人员后,被告人杨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辉(另处),江某辉纠集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进行聚众斗殴。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陈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汪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江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多次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江某辉等人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多次共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犯罪团伙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龙、汪某华、杨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余某锋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6年以来,被告人余某锋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乐平市余家村宗族血缘为纽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余某龙、余某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余某灿、余某林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领导明确、核心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乐平市尤其是余家村周边区域及塔山工业园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揽工程、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插手民间债务纠纷等犯罪活动15起,违法行为9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86万余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以余某锋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恶劣影响,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余某锋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一审认定被告人余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方某平受贿案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平在先后任乐平市招商协作局党组书记、局长,乐平市塔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调任景德镇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余某锋及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1.2149万元。同时,为余某锋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帮助,为余某锋及其组织人员逃避法律打击出谋划策,为余某锋涉嫌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说请、打招呼。被告人方某平为以余某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149万元,数额巨大。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王某华等四人容留卖淫、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余某发在市火车站附近开设小旅社容留卖淫女卖淫。在提供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趁机盗窃财物,并伙同江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发伪造了公安人员工作证件。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余某发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华、倪某英、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某发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财产刑。
被告人江某、王某亮等九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势力团伙案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余某辉、邓某童、林某青等一伙人追赶被害人至网吧,并持刀、钢管等冲进网吧,将被害人打伤并强行押上车,先后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拘禁。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江某、余某辉、邓某童、童某华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一名被害人双臂被砍伤,一名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被钢筋打伤(江某、童某华、徐某祥因该案已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江某、王某亮、余某辉、邓某童、林某青、汪某宏等人,与杨某纠集的数人进行聚众斗殴行为。另查明,2016年始,被告人江某、王某亮、邓某童、余某辉、林某青等5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帮人打架、收账、随意殴打他人、作为社会人员在拆迁现场撑场面、拦车堵路等违法行为。
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以来,被告人江某、王某亮、邓某童、余某辉、林某青缺乏谋生技能,贪图享受,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王某亮等9人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与汪某宏(另处)因工作发生矛盾,得知汪某宏打电话邀集社会人员后,被告人杨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辉(另处),江某辉纠集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等人,进行聚众斗殴。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陈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汪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江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多次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华、陈某龙、江某辉等人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多次共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犯罪团伙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龙、汪某华、杨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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