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赠款“原物退还” 法院判决后的省思
2019-05-28 09:17: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吟秋
  妻子陈倩发现丈夫刘强与情人韩梅同居,刘强还送给韩梅200余万元,陈倩要求丈夫与其情人返还,遭到拒绝。陈倩遂将刘强及韩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韩梅全额返还款项。

  海淀区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强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妻子:丈夫与情人同居,擅自赠送大额钱款

  2017年11月,陈倩发现丈夫刘强与韩梅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陈倩反复质询,刘强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韩梅,次月开始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韩梅,可查明的钱财共有200余万元。

  陈倩认为,刘强和韩梅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韩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丈夫:“她”是公司顾问,所转款项是“工资”

  庭审中,刘强表示不同意陈倩的请求,并辩称他们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虽未与陈倩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取的200余万元送给韩梅,但其与韩梅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其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意,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韩梅是材料专业的学生,聘用她做公司顾问,给她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2万余元。因为韩梅是学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以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另有一部分钱是通过韩梅的卡向自己境外账户的汇款。

  “她”:账户内大额款项是代为汇款,并未占有

  韩梅也拒绝返还钱款,称自己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刘强。刘强的公司招聘技术咨询,她应聘后,一直在该公司做兼职,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在校期间,她抽空来京工作,工资是按项目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韩梅还辩称,其收到的3笔共计近百万元的款项中,第一笔系代该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刘强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刘强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韩梅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刘强或其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刘强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法院: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韩梅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自身主张。

  法院认定,此案中,刘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韩梅名下。刘强及韩梅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刘强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韩梅向陈倩返还200余万元。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判决秉持公序良俗原则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和判决还有很多,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海淀区法院法官胡美青强调,通过此类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胡美青就合同的效力、对此类判决易引起的一些争议问题等进行了回应。

  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此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财产共有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案中,刘强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妻子的追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韩梅应向陈倩返还200余万元。

  不会变相放纵不负责任方的行为

  有人认为,这种判法可能会有一种倾向,即变相放纵出轨方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男方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女性,然后怂恿妻子起诉索回。实际上,此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解决的是赠与效力的问题,至于对男方的约束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基本的社会秩序而不保护非法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此案的判决首先是要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护好婚姻中的受害方,如果男方和其他女性基于金钱利益而产生的婚外情,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等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男方的婚外情及擅自无偿赠与行为并非不受约束,男方的婚外情除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在法律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如果其和妻子离婚,其婚外情行为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男方以婚姻加金钱为诱饵与其她女性建立夫妻关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进而面临牢狱之灾。

  被赠与的物品中,钱财与房、车处理有所不同

  首先,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不同。如果是金钱赠与,一旦将金钱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房子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代表所有权转移,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属于特殊动产,虽不要求登记之后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在赠与事实认定上也有一些区别。金钱赠与一般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等来认定赠与事实。车与房的赠与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车辆登记证明、购买出资情况及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相关的证据来认定。

  再次,赠与行为被确定无效后的救济方式不同。金钱属于种类物,在某种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如果赠与被认定为无效,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如数返还。但是房和车属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在受赠人没有处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受赠人又将受赠的车或房子转让,并且受让方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可能就无法实现返还原物了,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通过婚外情“走捷径”想法要不得

  胡美青提示,法律和道德在内涵和外延上确有所不同,但二者的本质并无差别,都是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从这点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后盾和保障。破坏合法婚姻的行为,不但违反基本的道德伦理,还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为社会和家庭的一员,自然会受到各种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面对社会基本的伦理和道德准则,应自觉遵守。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互相忠诚,相互扶持,一旦违反,不但伤害夫妻感情和家人,还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另外,如果不幸遭遇类似情况,受害方要沉着冷静,注意保留、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再及时提起诉讼,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轻女性更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不要以金钱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婚姻。对于通过婚外情等违反道德而获得的利益并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婚外情等“走捷径”的想法要不得,搞不好还会人财两空。

  ■记者观察

  法律与道德间的“博弈”

  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案件,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或许是人们的共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观点争议。一名不愿具名的民法专家告诉记者,他赞同“法律不问动机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影响后续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包二奶”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不应影响赠与行为的有效性。

  记者在几个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中做了一个简单调查,发现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是少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宇文鸿雁认为,在婚外恋期间,一方给予情人的财物,按照赠与双方的正式意思表示,应当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性的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

  宇文鸿雁认为,对于家事案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不同作出认定,不应当一律适用无效全部返还的的裁判尺度。否则,将对出现婚外情的一方形成误导,即一方联合法定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恋爱期间钱和物的诉讼,必然对不知情或者付出真实感情的第三人形成损害,鼓励婚外情一方利用法律工具进行恶意诉讼。

  “应当视不同情况,区别认定给予情人财物的性质。”宇文鸿雁解释说,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自己所有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已经接受财物,赠与已经交付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宇文鸿雁进一步强调说,此类案件应当根据个案确认第三者是否善意,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且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赠与已经生效,赠与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如配偶认为侵犯了其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赠与人在侵犯财产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的,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基于公序良俗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宇文鸿雁说。

  针对这种观点,记者在所居住的小区附近做了一些调查,参与人为30个陌生人,年龄从23岁至50岁,22人已婚,持反对意见者23人。反对观点可以概括为,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不好认定把握;感情问题比较复杂,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此类案件的处理背后透射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博弈”,折射的是社会乃至人性问题。法律和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人永恒的话题之一,它闪烁着迷人的光芒,令人追寻,引人探究,但又似乎永远找不到完美的答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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