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3人贩毒团伙被判刑 涉案毒品高达84公斤
2019-05-26 19:34:5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王皓 胡靖国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23人特大贩毒案,被告人张正武、陈新民等5人被判处死刑,本案涉案毒品冰毒超过84公斤。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正武将装有31公斤冰毒的行李箱存放于被告人陈新民位于湖南省南县的家中。9月8日,被告人张正武雇用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马正明、陈新民运输毒品去往山西省长治市。
运送途中,张正武安排马正明、陈新民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改乘客运大巴车前往长治市,而自己则继续乘坐姚杰驾驶的车辆前往。
9月9日凌晨2时许,先行到达的被告人张正武联系车辆接应马正明、陈新民及其携带的毒品。随后,张正武将31公斤冰毒贩卖给胡丹2公斤、王向中3公斤、陈得明26公斤。
2017年1月初,被告人张正武与被告人马正明共同出资30余万元购买冰毒40公斤,并于1月17日将毒品再次运往山西长治进行贩卖。一天后,张正武在银行取款机转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冰毒33公斤。
此外,审理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新民、姚杰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丹、陈得明等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本案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陈得明、王向中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处死缓,对被告人姚杰等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正武将装有31公斤冰毒的行李箱存放于被告人陈新民位于湖南省南县的家中。9月8日,被告人张正武雇用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马正明、陈新民运输毒品去往山西省长治市。
运送途中,张正武安排马正明、陈新民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改乘客运大巴车前往长治市,而自己则继续乘坐姚杰驾驶的车辆前往。
9月9日凌晨2时许,先行到达的被告人张正武联系车辆接应马正明、陈新民及其携带的毒品。随后,张正武将31公斤冰毒贩卖给胡丹2公斤、王向中3公斤、陈得明26公斤。
2017年1月初,被告人张正武与被告人马正明共同出资30余万元购买冰毒40公斤,并于1月17日将毒品再次运往山西长治进行贩卖。一天后,张正武在银行取款机转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冰毒33公斤。
此外,审理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新民、姚杰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丹、陈得明等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本案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陈得明、王向中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处死缓,对被告人姚杰等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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