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买媳妇” 娶亲不成反获刑
2019-05-23 17:37:10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国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该案被告人数量多、犯罪事实多,且被害人为越南籍妇女、儿童,是近年来开远法院受理案件中较为重大的一起“涉外打拐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氏兄弟以出卖为目的,与长期在河口生活与越南人熟悉的罗某、李某等人相互配合,将被骗至河口的越南籍妇女、儿童6人带到建水、开远等地贩卖。几人相互配合形成拐骗、收买、接送、中转、居间介绍、贩卖的共同犯罪链条。
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因家庭贫困或身体残疾,在本地娶不到媳妇,于是在父母的资助下倾其所有委托他人购买越南女子做媳妇。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越南女子被解救遣送回国,支付的礼金没法退回,自身的行为还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本案经审理,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五名被告人依法重处,判处三到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000元。
对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三名被告人,考虑到有自首情节,没有对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虐待、不阻碍解救,也没有阻碍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积极悔罪,故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十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打击买方市场,《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从以前“按照被买妇女意志,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具备上述情节,只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从立法层面上加大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也是开远法院审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入罪处刑案。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革除陋习。拐卖妇女、儿童此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无论妇女、儿童是何国籍,司法机关必将协同配合、严厉打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氏兄弟以出卖为目的,与长期在河口生活与越南人熟悉的罗某、李某等人相互配合,将被骗至河口的越南籍妇女、儿童6人带到建水、开远等地贩卖。几人相互配合形成拐骗、收买、接送、中转、居间介绍、贩卖的共同犯罪链条。
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因家庭贫困或身体残疾,在本地娶不到媳妇,于是在父母的资助下倾其所有委托他人购买越南女子做媳妇。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越南女子被解救遣送回国,支付的礼金没法退回,自身的行为还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本案经审理,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五名被告人依法重处,判处三到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000元。
对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三名被告人,考虑到有自首情节,没有对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虐待、不阻碍解救,也没有阻碍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积极悔罪,故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十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打击买方市场,《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从以前“按照被买妇女意志,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具备上述情节,只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从立法层面上加大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也是开远法院审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入罪处刑案。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革除陋习。拐卖妇女、儿童此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无论妇女、儿童是何国籍,司法机关必将协同配合、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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