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堵门敲门等方式滋扰纠缠他人
四川三男子违法实施暴力讨债被判刑
2019-05-21 09:1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红
近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陈某、张某、江某寻衅滋事一案。三被告人均系男性、80后、四川大竹人。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张某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蒋某与被告人陈某有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对被告人江某、张某亦负有债务。为了从被害人蒋某处收取债务,自2018年5月至6月28日止,被告人陈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江某,采取驾车堵蒋某经营的企业大门、敲打蒋某家门等方式滋扰、纠缠被害人蒋某,向其索要债务,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被害人蒋某的工作、生活及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江某采取滋扰、纠缠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蒋某,向其索要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及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大竹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蒋某与被告人陈某有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对被告人江某、张某亦负有债务。为了从被害人蒋某处收取债务,自2018年5月至6月28日止,被告人陈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江某,采取驾车堵蒋某经营的企业大门、敲打蒋某家门等方式滋扰、纠缠被害人蒋某,向其索要债务,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被害人蒋某的工作、生活及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江某采取滋扰、纠缠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蒋某,向其索要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及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大竹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十个月。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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