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热水管爆裂,烫伤用餐女童谁之过?
2019-05-20 09:5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地
图为本案主审法官与调解员一起对当事各方进行调解。连宣 摄
导读
少年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总是牵动着千家万户。当他们在公共场所遇到意外危害时,人民法院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江苏2岁女童欣欣和妈妈一起去餐厅吃饭,被突然喷射出的高温热水烫伤全身,孩子所遭受的痛苦不言而喻。对这起飞来横祸,两家涉事餐厅、餐厅所属商场、女童监护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该怎样划分责任?请听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本案为您析法说理。
热油水从管道检修口喷出
2017年6月2日晚7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陈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欣欣,到某商场一楼快餐店准备就餐。就在欣欣经过店内一木质板材封闭的立柱时,立柱离地1.2米缝隙处突然喷射出含油脂及洗涤剂的高温热水,致欣欣全身被烫伤。事发后,虽然快餐店员工及陈女士立即对欣欣采取了冷水冲洗及送医急救的措施,欣欣被烫伤的皮肤仍留下了较大的瘢痕,经鉴定,欣欣的肢体、面部皮肤伤害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事后,欣欣亲属与涉事商场、快餐店及违规向下水管道排放热水的商场四楼某火锅店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快餐店和火锅店分别承租该商场一楼和四楼门店,在自行装修并经商场检查完毕后开始营业;商场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公共水、电、管线的维修、管理等服务。爆裂管道原设计位置是裸露在快餐店的,后快餐店在装修时用板材将管道封闭。
四楼火锅店是爆裂排水管道的主要使用人。该店于2017年5月上旬开业,刚营业几天,楼下快餐店便开始出现排水管道漏水现象。商场遂在快餐店封闭管道的柱子离地1.2米左右处打开一检修口,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至6月2日5次对涉事管道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发现下水管道有管体发热、连接处软化松动现象,遂口头告知四楼火锅店不要往该管道排放热水,且于事发当日14时18分再次微信告知。6月2日19时许,火锅店员工仍将未完全冷却且含煮肉热汤的刷锅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致该管道爆裂,热水从检修口处喷出,将恰好经过此处的欣欣烫伤。事发后,商场、火锅店和快餐店分别为欣欣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按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担责
连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四楼火锅店违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未设置水油隔离及冷却装置,将远高于40℃排放标准的含油脂热水直接排放至下水管,致管道受损多次漏水,虽经物业部门口头及微信提醒,仍未整改,最终导致含油脂热水喷射伤人,火锅店经营者应对欣欣烫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涉事商场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质量、安装经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故商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火锅店后期装修中存在的缺陷就默许其开业经营,对火锅店不经除油、冷却就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未能有效监督和制止,对多次损坏的管道未能彻底检修、更换,确有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应对欣欣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快餐店在经营过程中,明知涉案排水管道接口有松动,经多次维修仍屡有漏水现象,且事发当天尚未彻底检修完毕,而仍未对该管道周边的区域进行安全警示与隔离,未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及保障义务,对欣欣所受伤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欣欣及其监护人是正常通过餐厅大堂,被封闭的下水管道突然喷射热水超出二人可预见的事项范围,故欣欣及其监护人不存在监护不利的情形,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连云区法院核算欣欣损失共计30.8万余元,考虑到三经营主体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判令由火锅店、商场和快餐店各自的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60%、30%、10%的赔偿责任,先行垫付的部分予以扣减。近日,该判决经当事人上诉后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欣欣家人选择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主要看经营者是否已按照足以避免或减少危险发生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做出充分的说明和警示,以防止危害发生;是否具备应急措施和事后救护手段,将可能发生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如果经营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过错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经营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过于苛刻,应当以大众的角度来具体判断。如果伤者自身存在过错,还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营业规则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保障义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泪两行”。
少年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总是牵动着千家万户。当他们在公共场所遇到意外危害时,人民法院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江苏2岁女童欣欣和妈妈一起去餐厅吃饭,被突然喷射出的高温热水烫伤全身,孩子所遭受的痛苦不言而喻。对这起飞来横祸,两家涉事餐厅、餐厅所属商场、女童监护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该怎样划分责任?请听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本案为您析法说理。
热油水从管道检修口喷出
2017年6月2日晚7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陈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欣欣,到某商场一楼快餐店准备就餐。就在欣欣经过店内一木质板材封闭的立柱时,立柱离地1.2米缝隙处突然喷射出含油脂及洗涤剂的高温热水,致欣欣全身被烫伤。事发后,虽然快餐店员工及陈女士立即对欣欣采取了冷水冲洗及送医急救的措施,欣欣被烫伤的皮肤仍留下了较大的瘢痕,经鉴定,欣欣的肢体、面部皮肤伤害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事后,欣欣亲属与涉事商场、快餐店及违规向下水管道排放热水的商场四楼某火锅店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快餐店和火锅店分别承租该商场一楼和四楼门店,在自行装修并经商场检查完毕后开始营业;商场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公共水、电、管线的维修、管理等服务。爆裂管道原设计位置是裸露在快餐店的,后快餐店在装修时用板材将管道封闭。
四楼火锅店是爆裂排水管道的主要使用人。该店于2017年5月上旬开业,刚营业几天,楼下快餐店便开始出现排水管道漏水现象。商场遂在快餐店封闭管道的柱子离地1.2米左右处打开一检修口,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至6月2日5次对涉事管道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发现下水管道有管体发热、连接处软化松动现象,遂口头告知四楼火锅店不要往该管道排放热水,且于事发当日14时18分再次微信告知。6月2日19时许,火锅店员工仍将未完全冷却且含煮肉热汤的刷锅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致该管道爆裂,热水从检修口处喷出,将恰好经过此处的欣欣烫伤。事发后,商场、火锅店和快餐店分别为欣欣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按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担责
连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四楼火锅店违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未设置水油隔离及冷却装置,将远高于40℃排放标准的含油脂热水直接排放至下水管,致管道受损多次漏水,虽经物业部门口头及微信提醒,仍未整改,最终导致含油脂热水喷射伤人,火锅店经营者应对欣欣烫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涉事商场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质量、安装经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故商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火锅店后期装修中存在的缺陷就默许其开业经营,对火锅店不经除油、冷却就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未能有效监督和制止,对多次损坏的管道未能彻底检修、更换,确有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应对欣欣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快餐店在经营过程中,明知涉案排水管道接口有松动,经多次维修仍屡有漏水现象,且事发当天尚未彻底检修完毕,而仍未对该管道周边的区域进行安全警示与隔离,未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及保障义务,对欣欣所受伤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欣欣及其监护人是正常通过餐厅大堂,被封闭的下水管道突然喷射热水超出二人可预见的事项范围,故欣欣及其监护人不存在监护不利的情形,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连云区法院核算欣欣损失共计30.8万余元,考虑到三经营主体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判令由火锅店、商场和快餐店各自的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60%、30%、10%的赔偿责任,先行垫付的部分予以扣减。近日,该判决经当事人上诉后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欣欣家人选择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主要看经营者是否已按照足以避免或减少危险发生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做出充分的说明和警示,以防止危害发生;是否具备应急措施和事后救护手段,将可能发生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如果经营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过错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经营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过于苛刻,应当以大众的角度来具体判断。如果伤者自身存在过错,还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营业规则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保障义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泪两行”。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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