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殴打审判人员 当事人被处司法拘留15日
2019-05-05 14:56:18
中国法院网讯 (朱海兰 艾家静)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辱骂、殴打审判人员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陈某采取了处罚措施,依法对其处予15日司法拘留。
陈某与曹某系夫妻,2018年6月,二人想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奥迪Q5,由于资金不足,经销售人员搭线联系,办理汽车贷款金融服务,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借据》一份,载明陈某已向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为了在银行未放款前能先提车,由担保公司借款20万元整。同日,曹某签署《共有人承诺函》,表明其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因银行拒绝放贷,这笔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担保公司便将夫妻二人一起诉至法院。
2018年12月,虎丘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原告确实以待代付车款的形式,向被告陈某出借了20万元款项,且案涉借款为被告曹某所知晓,并共同签字,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曹某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法院依据被告陈某、曹某本人书写的地址确认书,向二被告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信件遭退回,根据送达相关法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告陈某、曹某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
基于怨愤,陈某通过电话一再谩骂、污辱案件承办法官及其助手。经承办法官释明后,被告陈某及曹某至法院取判决书,在取判决书时,陈某动手殴打审判人员。鉴于其妻曹某某产期将至,且有高危妊娠风险,故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陈某某暂不处理。在其妻顺利产子后,法院依法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连线】
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仅仅是代表着个人,更代表着司法权威、法律的尊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理不满,切勿逞口舌之快,可以投诉举报、申诉上诉,但采取辱骂司法工作者人格尊严、诋毁名誉的方式和手段,不仅对自己的案件处理没有帮助,也必将受到依法严厉处罚。
陈某与曹某系夫妻,2018年6月,二人想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奥迪Q5,由于资金不足,经销售人员搭线联系,办理汽车贷款金融服务,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借据》一份,载明陈某已向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为了在银行未放款前能先提车,由担保公司借款20万元整。同日,曹某签署《共有人承诺函》,表明其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因银行拒绝放贷,这笔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担保公司便将夫妻二人一起诉至法院。
2018年12月,虎丘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原告确实以待代付车款的形式,向被告陈某出借了20万元款项,且案涉借款为被告曹某所知晓,并共同签字,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曹某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法院依据被告陈某、曹某本人书写的地址确认书,向二被告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信件遭退回,根据送达相关法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告陈某、曹某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
基于怨愤,陈某通过电话一再谩骂、污辱案件承办法官及其助手。经承办法官释明后,被告陈某及曹某至法院取判决书,在取判决书时,陈某动手殴打审判人员。鉴于其妻曹某某产期将至,且有高危妊娠风险,故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陈某某暂不处理。在其妻顺利产子后,法院依法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连线】
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仅仅是代表着个人,更代表着司法权威、法律的尊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理不满,切勿逞口舌之快,可以投诉举报、申诉上诉,但采取辱骂司法工作者人格尊严、诋毁名誉的方式和手段,不仅对自己的案件处理没有帮助,也必将受到依法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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