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2019-04-30 20:28:3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叶昊鸣
  记者30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就人员密集场所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了近十年全国发生的35起群死群伤火灾,发现主要集中在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等九类突出风险。

  通告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要自主评估研判本场所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登记造册。

  通告强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通告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通告强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通告指出,公众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96119”举报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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