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19-04-30 09:3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旭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强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以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一科学自然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努力在生态环境上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本着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依法审判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大气质量改善、水环境保护、土壤生态修复、废弃物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案件,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要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这一绿色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法审判涉及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高效农业等方面的环境资源案件,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的探索实践,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秉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一基本民生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生态公平理念,依法审判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资源案件,努力在生态环境上实现当代人之间的代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依法妥处涉及垃圾焚烧、对二甲苯(PX)等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的案件,强化企业、政府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加大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促进公众参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一整体系统观要求我们,必须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环境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审理,推进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按照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结合地域特点,梳理长江经济带、三江源、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要求,研究有效司法对策;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格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用制度管权制吏、护蓝增绿,做到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这一严格法治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恶化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环境整体改善,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弘扬“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全球共赢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需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一全球共赢观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全球视野和国际思维,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构建全球环境治理新格局的宏伟进程,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司法解决方案;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精心打造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国际高端论坛,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及互访渠道,加强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展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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