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19-04-22 14:28:3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腾讯公司从权利人处获得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许可之后,又将其中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直接分销或版权等值置换等方式非独家许可第三方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合同显示,该13部作品的分销或者置换价格总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每一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的下拉选项,均有其他链接(多数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点击其他链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均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社会关注度高。腾讯公司、快播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受众较多的企业,案件涉及的处罚金额亦高达2.60148亿元,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还涉及到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法律问题的适用。该案的判决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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