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应负责退货
2019-04-17 14:38:37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郭璐璐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消息,4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举办“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结合近来备受关注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及汽车消费领域投诉问题,中消协提出了汽车产品应合格交付、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以及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意见。

  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则提到,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中消协指出,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按照消法规定要求退货,经营者也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消协表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PDI规则)是由行业组织牵头、12家企业参与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其中,有涉及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的检查规定。“有关厂家及其经销商应当对照相关内容,逐一检查落实,保障新车交付的实际质量,对于一些PDI检查流于形式的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予以规范。”同时,中消费协表示,企业联合制定的PDI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对消费者实体权利做出限制,应根据消费者诉求,结合有关实践争议案例进行修改完善。

  中消协表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全部收费项目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且不得做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强制交易。不过,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此外,中消协也指出,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诚信、快捷的解决消费纠纷。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消费者意见,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妥善解决消费纠纷。交付产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经营者负有举证责任。拖延推诿、强势霸凌,不仅要受到法律严惩,更会失去消费者信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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