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生怨2天连杀5人
呼和浩特“12·17”杀人案被告人李鹏飞一审被判死刑
2019-04-17 09:01: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蔚霄蒙 王晓霞
  4月16日上午10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鹏飞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鹏飞与被害人潘某、刘某、张某系合伙人关系。由于退股纠纷心生怨念,2018年12月16日下午,李鹏飞携带刀具和防狼喷雾剂等作案工具前往金川碧绿清源水厂,向被害人刘某喷射防狼喷雾剂后,向刘某连刺数刀,致使刘某身亡。李鹏飞从刘某身上搜走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及家门钥匙一把后,前往刘某位于呼铁佳园的处所。12月16日晚21时左右,李鹏飞第三次潜入刘某家,将刘某之妻张某的手脚进行捆绑,逼迫张某交出银行卡9张并向其逼问银行卡密码,随后用事先准备好的POS机进行转账,共计转账1万余元。后李鹏飞将张某杀害。12月17日凌晨5时30分,李鹏飞携带刀具和防狼喷雾剂前往潘某所居住的天骄花园,在电梯内将潘某的妻子和女儿杀害。随后,李鹏飞使用从潘某妻子身上搜出的钥匙打开潘某的家门,入室后将潘某杀害。

  呼和浩特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飞目无国法,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夺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鹏飞在实施杀人犯罪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鹏飞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有预谋地实施暴力犯罪,侵害五人生命权,且犯意坚决,至今无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宣判后,李鹏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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