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协会”,原来是一伙黑社会
2019-04-16 09:17: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旭东
被告人管宇被带入法庭受审。程丹丹 摄
  在淮河河道有组织盗采河砂,成立“采砂协会”控制砂石资源,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今年3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管宇为首的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管如雷、李同成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

  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淮河河砂因品质好而被称为“淮河黄金砂”。随着砂石资源刚性需求逐年加大,采砂带来暴利,驱动吸引非法采砂者横行千里淮河,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1986年7月出生的管宇,家住淮河边上的寿县涧沟镇田岗村。管宇耳闻目睹,知道淮河里的普通河砂就是“金砂”,很多人靠采砂发了大财。

  2013年下半年,27岁的管宇在方圩码头从一个胡姓老板手中买了一艘二手采砂船,稍作修理后,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就明目张胆地在淮河寿县方圩码头附近采砂,开足马力干了两个月,采了六七千吨河砂,牟利至少10万元。

  管宇没想到采砂如此赚钱。他嫌自己这条12寸泵采砂船吸砂速度不够快,次年5月,和同乡张某合伙花80多万元,到船厂定做了一艘16寸捣泵采砂船。当年10月,他们把新船开到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到2016年夏天把这艘船卖掉为止,管宇自称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获利21万余元。

  与此同时,和管宇同村的李同成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实施规模化盗采河砂。2014年,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裴某(另案处理)正和李同成女儿谈恋爱,经常鼓吹采砂可以发财,要抓紧机会干。李同成决定和弟弟合伙买采砂船。裴某带他们到淮南买回一艘采砂船,李同成等人还专门修了一个码头。当年秋天,他们开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到毛集段采砂。采了一段时间,李同成觉得14寸泵吸砂力度不够,将船改成18寸泵,并在赚到第一桶金后,又买了一条14寸泵的采砂船投入采砂。

  为讨好李同成,裴某不顾自己是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一有时间就到李同成的采砂船上帮忙买菜烧饭、买配件等,有时彻夜守在船上,看着吸砂。他还用自己工作关系积累的人脉,积极联系客户来买砂子。

  2014年至2015年,李同成和弟弟共购置、改装3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裴某负责联系销售,在淮河寿县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疯狂盗采河砂,就地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4月,管宇、李同成、管如雷等人被抓获归案后,管如雷还囤积着非法盗采的河砂1.28万余吨,被管如雷妻子出售,获利高达71万余元。

  “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业

  采砂的暴利,曾吸引100多条采砂船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非法采砂。为了垄断当地的砂石资源,管宇一直想把外地采砂船全部撵走,控制住本地采砂船。

  2015年10月中旬,管宇和李同成等人商量后,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采砂协会”,要求接受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一经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

  “从此以后,大家必须统一开工,统一收工,如果发现不是协会的船来采砂,或是协会内的船不按规定采砂,就要按规矩来办,这样大家才能采更多的砂子,挣更多的钱。”管宇说。

  当时,管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正处于缓刑考察期。他推荐李同成担任“采砂协会”会长,叫人焊了个铁皮房子,放在码头上作为协会办公地点。“采沙协会”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担任会计,管理“采砂协会”财务。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每天驾驶机筏子进行巡逻,外地船一律撵走,对不愿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对不按规定时间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方式进行惩罚。“采砂协会”每月给方某开3000元工资。为撵赶不交会费的采砂船,方某摔断了腿住院,由“采砂协会”出钱治疗。李同成还把船老板们聚在一起,要求每人出2000元,给方某治腿。

  为了能够继续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有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管宇等人成立的“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

  “我们都是惧怕管宇等人这些地头蛇,被迫缴纳所谓的管理费加入协会的。”郎某等非法采砂船主说,“所谓的管理费就是保护费。”“采砂协会”成立后,很快撵走了外地船,基本垄断了当地的砂石资源。

  除了向非法采砂船主强收“管理费”,李同成等人还公然敲诈勒索。2018年2月,陶某与孙某合伙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准备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方圩段非法采砂,管如雷得知后,跟孙某说,想要在田岗采砂,必须先为他采两船砂。陶某和孙某的采砂船在淮河田岗段河面上采砂时,管如雷带人登船,用手机拍摄该船采砂视频,并以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相威胁,将船撵走。后陶某、孙某被迫无偿地给管如雷采了一船砂,价值1.2万元。

  挑战执法机关

  自从“采砂协会”成立后,管宇、管如雷一伙人越发嚣张,开始挑战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

  管如雷对执法人员经常管理他的非法采砂船怀恨在心。2016年7月25日21时,管如雷打电话给正在寿县涧沟镇黑泥沟管理段值班的执法队员蒋某,用恶毒言语对蒋某进行辱骂和威胁。22时,管如雷又拨通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局长黄某的电话,先是一番辱骂,接着约黄局长到老公安局门口单挑。黄局长没有畏惧,换上衣服就去了。管如雷带了五六个年轻人将他团团围住,质问他为什么老是查他的采砂船。管如雷把衣服脱掉,要和黄局长单挑。黄局长拿出手机报警,正好执法队员方某赶到,掏出手机准备录像,被管如雷一把抢走。这时,管如雷父亲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才为黄局长解了围。

  2017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管如雷自称发现有一二十艘采砂船在淮河盗采河砂,加上平日对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不满,酒后闯入该局黑泥沟管理段办公房内,责问工作人员裴某,有人偷采砂,执法人员为何不吱声?然后,脚踹河道局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宿舍大门发泄不满,还将裴某的水杯摔碎。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管宇的亲戚陈某在寿县涧沟镇方圩码头附近淮河里非法采砂,徐某发现后对该船只进行驱赶,并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脚部崴伤。管宇得知后,驾车赶到方圩码头,持伸缩铁棍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的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拉开。

  严惩非法采砂犯罪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管宇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如雷、李同成等4人都提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首,由管如雷、方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方圩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同成及沈某(另案处理),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等人加入,形成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同成、管如雷、方某、沈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宇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名被告人供述、大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宇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李同成、管如雷、方某、李某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刘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一审宣判后,管宇、管如雷、李同成等6人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淮南市两级法院把非法采砂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严惩盗采河砂的犯罪行为以及为非法采砂提供便利、庇护的“保护伞”。除了宣判管宇涉黑案外,还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非法采砂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为非法采砂通风报信的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保护伞、斩断利益链,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淮河河道生态修复,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是群众强烈的呼声,也是司法不懈的追求。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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