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海鲜市场攫取暴利 使用威胁手段强租土地
湛江“海霸”十罪并罚获刑25年
2019-04-16 09:03: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全小晴 陈小漫
图为庭审现场。赵华 摄
4月14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上诉人梁槐等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梁槐等33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收购赃物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梁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梁槐纠集他人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飞越公司”为名号,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江洪镇的螃蟹收购市场,并逐步形成以其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随后,该组织又通过强制收购、强制定价,恐吓、驱赶、殴打渔民和其他收购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镇及附近海域、码头的海蜇、海螺收购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势力范围,并从中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仅案发时查获的该组织个别银行账户中,涉及垄断海鲜市场的非法收入就高达6000多万元。
2017年,梁槐承包了某光伏发电公司在江洪镇、河头镇光伏发电建设的租地、青苗赔偿等项目,其指使该组织成员强行租用村民土地、毁坏村民农作物,然后采用恐吓等方式,强迫村民同意租地和接受青苗赔偿。部分村民因不满梁槐等人的行为而阻止项目施工。为提高该组织的震慑力,以防止其他村庄也出现阻止施工情况,梁槐纠集包括该组织成员在内的20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无视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对村民叫骂、威胁甚至殴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梁槐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强迫他人交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诈骗国家扶贫资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海沙,抢劫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等违法犯罪行为。
湛江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梁槐纠集他人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飞越公司”为名号,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江洪镇的螃蟹收购市场,并逐步形成以其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随后,该组织又通过强制收购、强制定价,恐吓、驱赶、殴打渔民和其他收购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镇及附近海域、码头的海蜇、海螺收购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势力范围,并从中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仅案发时查获的该组织个别银行账户中,涉及垄断海鲜市场的非法收入就高达6000多万元。
2017年,梁槐承包了某光伏发电公司在江洪镇、河头镇光伏发电建设的租地、青苗赔偿等项目,其指使该组织成员强行租用村民土地、毁坏村民农作物,然后采用恐吓等方式,强迫村民同意租地和接受青苗赔偿。部分村民因不满梁槐等人的行为而阻止项目施工。为提高该组织的震慑力,以防止其他村庄也出现阻止施工情况,梁槐纠集包括该组织成员在内的20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无视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对村民叫骂、威胁甚至殴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梁槐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强迫他人交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诈骗国家扶贫资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海沙,抢劫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等违法犯罪行为。
湛江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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