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退费不成推搡驾驶员
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2019-04-13 09:3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陈晓露 鲁华强 孙蓓杰
乘坐公共汽车的郑某因退费问题对司机心生不满,走至驾驶座位后方推搡正在驾驶中的驾驶员崔某,万幸的是未造成严重后果。4月11日,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和同伴熊某在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集镇搭乘客运班车,当该车搭载17名乘客行驶时,二人因购买了周坪至茅坪的车票,后准备在聚集坊下车,要求退还部分车费时与驾驶员崔某发生争议,郑某遂走至崔某座位后方,拍打、推搡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崔某,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后对郑某予以劝阻、制止,并报警,崔某紧急停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推搡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郑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郑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和同伴熊某在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集镇搭乘客运班车,当该车搭载17名乘客行驶时,二人因购买了周坪至茅坪的车票,后准备在聚集坊下车,要求退还部分车费时与驾驶员崔某发生争议,郑某遂走至崔某座位后方,拍打、推搡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崔某,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后对郑某予以劝阻、制止,并报警,崔某紧急停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推搡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郑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郑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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