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理性回应公众意见
2019-04-11 15:1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涛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司法公开程度不断提高,不少司法案件受到人们的关注。新媒体的发展又为公众意见表达开辟了更多渠道,于是在一些司法个案处理中,有许多公众参与讨论,并形成一定意见,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现象。这其中大多数案件经过一番事实说明和法理分析能够让人们理解,但也有些案子也引起人们“为什么会这样处理”的疑问。
公众关注司法对司法实践来说是一件好事。一是它可以增进司法的公众认同。司法是裁决的过程,也是说服公众的过程。公众关注司法、理解司法,司法裁判结果获得人们的认可,有助于增强法治信仰,提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二是增强司法裁判的道德基础。公众意见作为一种群体心理的反映,往往与社会道德观念相联系。司法实践需要贴近生活,缩短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因此司法活动就需要重视公众意见,考察其中蕴含的道德精神,为司法注入一定的道德支撑。三是有利于监督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破坏作用,而舆论监督则是司法公正的动力之一,公众关注司法可以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司法案件进入公共视野,引发公众讨论,有时候也会产生一定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案件之所以复杂,可能是因为涉及当事人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也可能是蕴含的价值判断比较多元。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而公众往往从世道人心、伦理情理等角度思考。当法律工作者与公众分别从不同逻辑起点看待案件时,有可能结论并不一致。如今,随着传播方式变化,公众意见在网络空间中又容易形成集聚效应,进一步强化舆论影响,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压力。
实际上,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活动,公众意见不能取代法律判断,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讲,法律与道德各有其作用领域,相互支撑,也相互制约。在司法个案中,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程序正当。而一般民众往往更注重人情世故、人伦关系,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中,会产生一些情绪化、非理性的表达,因而司法机关必须保持自己的定力,坚实法治底线,不能被舆论所左右。在我国,司法为民是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追求,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不能置公众关注于不顾,而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众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和有效引导,并在这个过程中提升司法权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公正是司法获得公众认同并具有权威的保障。不过,司法实践并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仪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公开收集、梳理、分析公众意见,消除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隔阂,在法律框架和正当程序内,参考对实现司法公正有价值的公众意见。同时,司法不能被动迎合公众意见,而是要以司法的担当与坚守,捍卫法治精神,构建让公众“看得见的正义”,引导公众意见更加理性。对非理性的公众意见,司法也要敢于否定,加强释理说法,增进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并倡导善良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法理,阐明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面对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也要学会站在公众视角讲道理,以理服人、合情合理、有理有据,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众关注司法对司法实践来说是一件好事。一是它可以增进司法的公众认同。司法是裁决的过程,也是说服公众的过程。公众关注司法、理解司法,司法裁判结果获得人们的认可,有助于增强法治信仰,提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二是增强司法裁判的道德基础。公众意见作为一种群体心理的反映,往往与社会道德观念相联系。司法实践需要贴近生活,缩短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因此司法活动就需要重视公众意见,考察其中蕴含的道德精神,为司法注入一定的道德支撑。三是有利于监督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破坏作用,而舆论监督则是司法公正的动力之一,公众关注司法可以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司法案件进入公共视野,引发公众讨论,有时候也会产生一定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案件之所以复杂,可能是因为涉及当事人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也可能是蕴含的价值判断比较多元。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而公众往往从世道人心、伦理情理等角度思考。当法律工作者与公众分别从不同逻辑起点看待案件时,有可能结论并不一致。如今,随着传播方式变化,公众意见在网络空间中又容易形成集聚效应,进一步强化舆论影响,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压力。
实际上,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活动,公众意见不能取代法律判断,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讲,法律与道德各有其作用领域,相互支撑,也相互制约。在司法个案中,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程序正当。而一般民众往往更注重人情世故、人伦关系,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中,会产生一些情绪化、非理性的表达,因而司法机关必须保持自己的定力,坚实法治底线,不能被舆论所左右。在我国,司法为民是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追求,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不能置公众关注于不顾,而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众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和有效引导,并在这个过程中提升司法权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公正是司法获得公众认同并具有权威的保障。不过,司法实践并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仪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公开收集、梳理、分析公众意见,消除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隔阂,在法律框架和正当程序内,参考对实现司法公正有价值的公众意见。同时,司法不能被动迎合公众意见,而是要以司法的担当与坚守,捍卫法治精神,构建让公众“看得见的正义”,引导公众意见更加理性。对非理性的公众意见,司法也要敢于否定,加强释理说法,增进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并倡导善良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法理,阐明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面对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也要学会站在公众视角讲道理,以理服人、合情合理、有理有据,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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