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2019-04-10 16:35: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俞锦峰 张国微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得以兑现的重要措施。随着司法拍卖工作的日趋成熟,传统拍卖方式拍卖佣金高昂、拍卖地点局限、宣传效果不佳、拍卖程序繁琐等弊端也逐渐显现,广受诟病。相较而言,作为“互联网+司法”的产物,网络司法拍卖具有零佣金、溢价率高、受众范围广、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等优势,有助于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行率和清偿率。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虽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网络司法拍卖在监管上仍存在不到位问题,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

  对法院的监管缺位。当前人民法院是司法拍卖的主体,从启动、实施到交割整个司法拍卖的流程完全由法院独自进行,法院集“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身份于一身,陷入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境地。法官成为拍卖活动主持者,走上执行资产处置的前线,直接与各方当事人接触,这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和机会。执行和委托分离,虽然极大提高了法院的自主性,但是法官的权利却被间接放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有悖初衷。

  对竞买人的监管缺位。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当中,不仅缺乏对于财产权益进行网络交易的监管,还缺乏对于竞买人的监督,例如对于竞买人的失信行为的监督。如有媒体报道,某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部市场价值为6000元的苹果手机,法院设置起拍价1000元,保证金为20元。车某参与此次竞价后,终以27万余元竞得。刘某参与竞价的次数高达124次,其中有123次是进入延时后进行加价,更有其中4次每次加价均超过1000元。随后车某向法院明确说明拒绝按照拍卖价格缴纳价款,并称是误看了价格进行出价,刘某则称是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参与竞拍。车某和刘某这类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恶意竞价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网络司法拍卖秩序,妨碍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对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管缺位。按照网拍相关规定,为了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允许法院将一部分辅助性工作交由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承担。规定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工作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对于费用的计算、比例等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各地方法院自行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方法院对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管理制度参差不齐。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地区的限制,各地管理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导致买受人承担多余的责任。同时对于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未能进行明确,容易导致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与被执行人或者法院进行利益输送。

  对上述缺位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加强法院内部监管,法院内部统一建立监管机制,明确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切实做到监管留痕、责任可追。

  实行竞买失信惩戒措施,加大竞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故意扰乱网络司法拍卖、恶意竞价的行为予以严惩,增强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加大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健全专门监督机制,制定统一管理标准,进一步强化相关辅助机构依法规范运行。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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